2024年南昌工學院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5-30 21:24:49南昌工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學校2024年招生工作的規范、有序和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南昌工學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專科層次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南昌工學院。
第五條學校代碼:4136013421(學校標識碼),8237(江西省代碼)。
第六條辦學性質、層次和類型:民辦;普通本科、專科;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條辦學定位: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全日制應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條學歷學位: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南昌工學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頒發南昌工學院學士學位。
第九條辦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獅子山大道998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南昌工學院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委員會以及就業與招生處構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的招生工作,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順利進行;招生工作委員會是招生工作咨詢、管理和監督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指導學校相關部門開展招生工作,在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就業與招生處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成立由就業與招生處、教務處、校紀委及各二級學院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小組。該小組主要職責是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統籌協調落實相關招生工作。
第十二條南昌工學院就業與招生處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及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決定。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與各職能部門、二級學院共同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四)錄取各類考生,并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錄取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十三條學校招生工作全程置于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之下,同時接受江西省招生主管部門與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南昌工學院在制定年度招生計劃時,嚴格遵循教育部發布的相關文件精神,并結合學校的實際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以及近年來分省分專業的招生計劃執行情況。同時,學校還將綜合考慮相關省(區、市)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人數及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生源質量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以確保招生來源計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條根據教育部要求,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旨在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錄取過程中,預留計劃須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在錄取過程中,經相關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學校根據各生源省(區、市)的報考生源狀況,對跨生源省(區、市)招生計劃及生源省(區、市)內各專業間招生計劃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南昌工學院招生類別分為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具體招生批次及類別計劃以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或查閱我校對外公布的招生簡章。
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十八條學校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對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學校不予錄取。
第二十條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嚴格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規則進行錄取。對于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進檔考生,若其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閱檔中因不符合專業錄取條件退出該專業所產生的缺額計劃不順延替補。投檔成績相同情況下,歷史組(文史類)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為序依次比較,物理組(理工類)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為序依次比較,單科成績不含加分。
內蒙古自治區執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藝體類專業文理兼收,錄取原則如下:
(一)我校藝術類專業認可生源省(區、市)藝術類專業統考(聯考)成績,遵循各省投檔規則,在投檔生源范圍內開展錄取工作。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將直接依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對于其他藝術類專業將依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計算的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專業、文化成績總分排序擇優錄取,文化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如各省有具體錄取規則,按該省錄取規則執行。
(二)體育類專業認可生源省(區、市)體育類專業統考(聯考)成績,按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以文化成績總分、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如各省有具體錄取規則,按該省錄取規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投檔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兩門成績之和、語文、數學、外語、首選科目單科成績比較,單科成績不含加分。
我校對有選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檔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各省(區、市)的優惠加分政策均按教育部及有關省份高考加分、降分政策執行,在錄取時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