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林業大學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5-27 19:57:21北京林業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北京林業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教育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國重點大學,是全國首批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三條校址及辦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35號,郵編100083。
第四條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北京林業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北京林業大學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主管招生、紀檢監察、本科教育、學生工作校領導任副組長,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
第七條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條北京林業大學設立本科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紀檢監察工作校領導任組長,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等單位負責人任副組長,紀委辦公室、監察處工作人員任成員,履行相應招生監察職責。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九條北京林業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錄取過程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條計劃編制
根據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按照“有利于國家社會需求、有利于學校生源結構、有利于學生就業服務”的原則,依據各省高考報考人數、往年錄取率和直屬高校計劃享有度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情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學校預留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調節各省(區、市)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一條招生類型及錄取原則
1.招生類型:學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類、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協作計劃、南疆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生、國家民委專項、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港澳臺僑生等。
2.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對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服從專業調劑、體檢符合要求的考生,原則上提檔不退檔。
在此范圍內,由我校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專業志愿以及相關單科成績等情況擇優錄取。
3.學校志愿:我校按照招生計劃擇優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可進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4.錄取專業: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錄取。若投檔成績相同,則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如各省(區、市)沒有明確的同分排序規則,則先比較實考文化總分,再比較相關科目成績。改革省份相關科目比較順序: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選考科目總成績。非改革省份相關科目比較順序: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綜、外語;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綜、外語。藝術類等特殊類型,有單獨錄取規則的,按北京林業大學2024年相應招生簡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對所有無法滿足所報專業志愿但服從調劑的考生,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序調劑到計劃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執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生物技術(中加合作辦學項目)、木材科學與工程(中加合作辦學項目)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五年制,招生時只錄取報考該項目志愿并達到錄取條件的考生。
5.加分政策:對享受加分政策(全國性加分)的考生,我校在調檔和錄取進專業時均認可,但最高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二條外語語種
1.日語專業只允許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