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5-26 22:26:56北京理工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北京理工大學,是國家公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之一。本科辦學地點分為中關村校區、良鄉校區和珠海校區:中關村校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良鄉校區位于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高教園區,珠海校區位于廣東省珠海市唐家灣金鳳路6號。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
第三條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北京理工大學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招生辦公室、教務部、宣傳部、學生工作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北京理工大學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學校紀委書記擔任組長,由紀檢監察機構相關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部分學校紀委委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專職人員擔任工作人員的招生監督工作組。
第八條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監察、招生辦公室、教務部、宣傳部、學生工作部、計劃財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的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為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十條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具體負責學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咨詢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北京理工大學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編制。
第十二條北京理工大學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三條北京理工大學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堅持集體決策、質量優先的原則投放使用。
第十四條北京理工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錄取時學校將對部分生源質量好的省份適量增加招生計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第十六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實施高考綜合改革錄取的省份按其有關規定執行。藝術類按照各省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投檔方式和學校相應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北京理工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