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5-26 22:27:22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是國家公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現隸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部。北京市校址分學院路校區和沙河校區,學院路校區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7號,郵編:100191;沙河校區地址為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高教園區南三街9號,郵編:102206。
第三條我校中法航空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由我校與法國國立民航大學共建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隸屬于我校的非獨立法人辦學單位,辦學地點在浙江省杭州市,校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雙紅橋街166號,郵編:311115。我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政府機構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該學院學生入學后不能轉入我校在北京各校區設立的學院。
第四條我校本科學制為四年。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和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機構、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我校設立招生與推免工作委員會,組長由校長擔任。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審議、決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與推免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我校根據需要組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招生工作組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咨詢并協助招生工作辦公室進行錄取工作。招生工作組組長、副組長由招生與推免工作委員會聘任。
第九條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關于招生工作中的具體投訴建議。學校紀檢監察機構負責受理招生過程中涉嫌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信訪舉報。
第三章計劃與錄取
第十條我校面向全國招生,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類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匯總后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規范有序、質量優先的原則。
第十一條我校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堅持“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二條我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三條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四條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并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成績達到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調檔要求的情況下,我校依據考生投檔成績、專業志愿和我校專業志愿分配政策,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并確定專業,不設專業志愿級差。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進行排序,若相關批次無同分排序細則,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為三門選考科目總分)科目分數進行排序。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相同科類(專業組)內其它符合錄取條件且未錄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