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東方學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17 23:44:56陽光高考
黑龍江東方學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正、公平、公開,誠信招生,健康發展的指導思想,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全稱為黑龍江東方學院,辦學地點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哈南工業新城核心區哈南十九路1號。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教育部批準舉辦的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確定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開展培養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試點工作單位,黑龍江省特色應用型本科示范建設高校。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堅持非營利公益性辦學方向,實行專家辦學、教授治教,把人才培養質量及畢業生在人才市場的競爭能力作為學校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
第五條 學校本科人才培養的總目標是: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具備較高職業素養和創新精神的高級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六條 學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經國家教育部統一電子注冊的黑龍江東方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同時頒發黑龍江東方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任主任,主管副校長任副主任,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在校生及畢業生代表為成員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集體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工作處。同時,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辦公室,負責招生紀檢監督工作。招生工作監察辦公室設在監察審計處。
第八條 招生就業工作處是學校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主管副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學校本科專業的招生錄取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和黑龍江省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研究、論證、制定學校普通本科生規模計劃和年度招生計劃;
(2)根據黑龍江省教育廳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定學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學校本科專業的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負責招生信息發布和有關文件的歸檔,年度招生錄取工作的分析、總結;
(7)負責跟蹤國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趨勢,了解相關高校的招生形勢,加強高考招生改革的學習、研究和探索,實施學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8)完成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招生管理部門及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校招生計劃按照當年黑龍江省教育廳核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計劃為準。學校不設預留計劃。
第十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確定的錄取方式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依投檔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分專業錄取時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確定專業)。對于同等分數、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有要求的按當地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理工類依次以數學、外語、理科綜合、語文為順序按成績由高到低錄取,文史類依次以語文、外語、文科綜合、數學為順序按成績由高到低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錄取的專業課成績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組織的美術類統考合格成績為依據,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的投檔成績由高到低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專業課統考成績、文化課成績由高到低錄取。
第十四條 學校部分專業實施大類招生。實施大類招生錄取的學生入校后第一學年按統一專業基礎平臺方案培養;第二學年根據學生志愿和成績選擇專業,按不同專業培養方案分流培養。
第十五條 學校對符合國家照顧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檔。
第十六條 學校招生各專業對考生相關科目的成績一般不作具體要求。
第十七條 學校招生各專業不限制外語語種。商務英語、翻譯專業采用英語授課,建議其他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八條 學校招生各專業對錄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無特殊要求。
第十九條 學校對考生體檢的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規定,對考生的身體條件無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