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商業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17 23:37:52陽光高考
哈爾濱商業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相關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哈爾濱商業大學”,位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由分布在松花江兩岸的南北兩個校區組成。北校區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學海街1號;南校區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通達街138號。哈爾濱商業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學校隸屬于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黑龍江省教育廳。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始建于1952年,是新中國第一所多科性商業大學,經教育部批準,1958年開始本科教育,1982年開始研究生教育,具有博士、碩士和學士三級學位授予權,是黑龍江省重點建設的十所大學之一,2012年入選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建設院校,2013年成為中俄經濟類大學聯盟成員,2018年工商管理學科進入黑龍江省國內一流學科建設行列,應用經濟學學科進入黑龍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創新工程學科項目建設名單,2020年被評為黑龍江省“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示范校”。
第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主管招生和教學工作的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領導學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條 學生處是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開展學校招生工作,紀委辦公室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七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省級招委會和其他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及實施細則;
(二)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四)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五)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招生錄取工作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六)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七)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和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及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九)配合相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招生計劃按照黑龍江省教育廳核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以生源所在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公開發布的信息為準。學校招生地區包括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陜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蘇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廣東省、甘肅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青海省、云南省、貴州省、海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30個省(市、區)。同時,學校具備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資格及依據臺測成績招收臺灣高中畢業生資格。
第九條 為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根據相關要求,我校預留計劃不超過當年總計劃數的1%,并報主管部門審核,由其匯總后報教育部備案。同時將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一)各專業錄取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和衛生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中,根據在各省(市、區)的招生計劃數和相關規定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
(三)按高考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四)進檔考生按分數(原始成績)優先原則分配專業,若分數(原始成績)相同,則首先依據所報專業志愿順序,其次依據是否享受照顧政策,最后依據投檔排序分進行專業的分配(如果沒有投檔排序分,則依據相應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投檔規則。如相應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沒有制定相關投檔規則,則文史類分別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進行錄取,理工類分別按照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進行錄取),高考成績不能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五)學校在考生電子檔案投檔時承認當地省(市、區)確定的照顧政策,但在分配專業時首先根據考生的原始成績進行分配;
(六)學校英語專業、商務英語專業以英語授課為主,俄語專業以俄語授課為主,建議考生謹慎報考;
(七)錄取時,無男女考生比例限制;
(八)高考改革省(市)考生需滿足我校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條 學校錄取結果由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考生也可通過學校的本科招生信息網查詢或撥打招生咨詢電話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