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大學本專科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5-27 22:19:38成都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我校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考生與學校的基本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廳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成都大學,英文名稱為ChengduUniversity。學校是1978年經教育部批準設立,是改革開放后首批地方城市主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學校實行省市共建、以市為主的辦學體制,是四川省、成都市重點建設大學,是第31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運動員村承辦大學。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現有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9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19個,設有博士后實踐基地。辦學層次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專科教育。
第三條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所修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成都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校授予學士學位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大力推進招生“陽光工程”,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成都大學招生委員會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六條成都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本專科生招生工作,負責審議招生章程、招生計劃、錄取原則、錄取結果等招生事項。
第七條成都大學本專科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考試、錄取等日常工作。
第八條學校紀委(紀檢監察辦公室)作為招生監察機構,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同時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廳對招生計劃編制的要求,根據學科專業建設和發展目標、各專業畢業生就業狀況、各省生源狀況等,編制學校年度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校長辦公會審定后,上報四川省教育廳和教育部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學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商議后使用。
第十一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與項目:
(一)成都大學斯特靈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由成都大學與英國斯特靈大學合作設立的非獨立法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中外合作辦學)、網絡與新媒體(中外合作辦學)、休閑體育(中外合作辦學)三個本科專業,學制四年。學生入校后在我校學習四年,考核合格者頒發成都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以及斯特靈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二)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本科專業是經教育部批準,由成都大學與韓國嘉泉大學合作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制四年。學生入校后4年都在我校學習,考核合格者頒發成都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以及韓國嘉泉大學學習經歷證明;學生入校后也可選擇在我校學習2年,再赴韓國嘉泉大學學習2年,考核合格者頒發成都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以及韓國嘉泉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三)工程造價(中外合作辦學)專科專業是經四川省教育廳批準,由成都大學與韓國嶺南大學合作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制三年。學生入校后在我校學習三年,成績合格者頒發成都大學專科畢業證書。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學校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檔規則,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
第十三條學校執行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加分以后的總成績進行投檔并按照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安排專業。
第十四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并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達到成都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有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數不足時,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普通類專業的錄取原則:
(一)對進檔考生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進行專業安排和錄取,不設專業間分數級差,符合錄取條件的進檔考生我校承諾不退檔。
(二)若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無同分排序規則的,文科(歷史類)按照語文、綜合、數學、外語成績依次排序;理科(物理類)按照數學、綜合、語文、外語成績依次排序;不分文科(歷史類)、理科(物理類)的高考改革省份,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成績依次排序。
(三)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隨機錄取到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因各省錄取批次、投檔模式進行調整而改變錄取原則的,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四)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學校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藝體類專業錄取原則(普通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