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水利水電大學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5-23 22:28:48華北水利水電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招生工作,促進公平、科學選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廳關于2024年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層次招生工作。
第三條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學校全稱“華北水利水電大學”(以下簡稱學校),部標代碼10078.學校是一所以水利水電為特色,工科為主干,理、工、管、農、經、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公辦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學校辦學地點:河南省鄭州市金水東路136號(龍子湖校區),郵編:450046;河南省鄭州市北環路36號(花園校區),郵編:450045;河南省信陽市羅山縣龍池大道236號(江淮校區),郵編464200.
第二章招生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學校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第六條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層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全稱為“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對學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層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學校不委托任何社會性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從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學校根據社會需求、發展規劃、辦學定位、生源狀況、學科發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校黨委會議研究確定后,報河南省教育廳和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招生方案,并報河南省教育廳和教育部審核備案。學校招生辦公室同時將生源來源計劃按要求及時報送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考試辦公室)備案,并通過相關渠道向社會公布。
學校在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內編制預留計劃,并報主管部門審核、教育部備案,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條2024年,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港澳臺地區招生。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錄取體制:學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規定。
第十二條提檔比例: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和有關規定確定提檔比例。
第十三條進檔考生專業錄取原則:以投檔成績為依據,實行“專業清”原則。(本章程所說“專業”包括具體專業、專業方向或專業大類。大類招生錄取考生的專業分流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采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投檔成績相同時,按照考生所在省投檔成績排序規定確定先后順序;如所在省既沒有具體要求,也沒有提供同分排位,我校依次對比語文、數學、外語、綜合成績確定先后順序。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但服從專業調劑時,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投檔成績相同時,確定先后順序規則同上)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將做退檔處理。
港澳臺僑聯招、臺灣學生學測免試入學錄取按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辦公室及學校相關招生簡章的規定錄取。
第十四條學校“英語”專業只招收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俄語”專業只招收外語語種為英語、俄語的考生。
除以上特殊說明的專業外,學校其他專業不對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凡被錄取考生多以英語作為外語必修課,也可修讀學校開設的其他外語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完成學業。
第十五條退檔原則: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學校可考慮予以退檔。除特殊注明的專業外,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我校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考生需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文化考試及由各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組織的省級專業統一考試。我校2024年不在各省組織專業校考或單獨測試。
考生高考文化課和專業課成績均達到所在省份劃定的我校藝術類專業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投檔辦法、投檔比例及投檔成績按各省相關規定執行。如無具體規定,除河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乘以50%、專業課成績乘以50%,兩項成績相加計算綜合分數投檔。
河南省藝術類考生投檔按考生文化課成績×50%+考生專業省統考成績/300×750×50%計算;計算公式為:高考文化課成績×0.5+專業省統考成績×1.25.綜合分保留兩位小數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語文成績,數學成績排序。
凡投檔進入我校閱檔范圍的考生,根據投檔成績排序后按照“專業清”原則確定錄取專業。
第十七條學校錄取各專業學生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條對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認可、公示并已計入高考投檔成績,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學校原則上予以認可。
第十九條錄取結束后,學校及時向社會公布錄取結果。
第五章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時應當按學校規定的繳費方式和時間繳納學費、住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