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職業技術學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3-05-19 07:52:06陽光高考
湖州職業技術學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稱 |
湖州職業技術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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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院校國標碼 |
12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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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址 |
浙江省湖州市學府路2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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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層次 |
□ 本科 ☑ 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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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學類型 |
☑ 普通高等學校 □ 成人高等學校 ☑ 公辦高等學校 □ 民辦高等學校 □ 獨立學院 □ 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 □ 中外合作辦學 □ 高等專科學校 ☑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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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頒發學歷證書的院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
院校 名稱 |
湖州職業技術學院 |
證書 種類 |
學生畢業后頒發湖州職業技術學院高職畢業證書。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專業學生修完學校與新方規定的課程并考核合格,獲得雙文憑,即:湖州職業技術學院高職畢業證書和新加坡管理發展學院授予的高級大專文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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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院校招生管理機構 |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本校招生工作。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學校紀委辦公室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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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 |
學校根據浙江省教育廳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以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為依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計劃調整按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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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
無預留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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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專業教學培養 使用的外語語種 |
學校外語公共課為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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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
對考生的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對于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條款的考生,學校將按“不予錄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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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錄取規則 |
(一)我校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二)我校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 (三)浙江省的考生在招生錄取時,執行浙江省招生錄取規定。其中,統一高考招生和單獨考試招生實行“專業平行志愿”規則錄取;高職提前招生、中高職一體化五年制招生錄取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或相關方案執行。 (四)對實行“院校平行志愿”規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進檔考生按照“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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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費標準 |
學費標準 |
學校按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規定收取。各專業學費標準在《湖州職業技術學院2023級新生入學須知》中說明。學費標準如下: 連鎖經營與管理、市場營銷、金融科技應用、現代物流管理、酒店管理與數字化運營、商務英語、人力資源管理、智慧景區開發與管理專業6000元/生.學年;建設工程管理、市政工程技術、電氣自動化技術、工業過程自動化技術、工業機器人技術、汽車制造與試驗技術、新能源汽車技術、電梯工程技術、數字化設計與制造技術、軟件技術、工程造價、物聯網應用技術、電子信息工程技術、大數據技術、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6600元/生.學年;大數據與會計、國際經濟與貿易、電子商務、旅游管理、跨境電子商務專業6900元/生.學年;建筑工程技術、機電一體化技術專業7500元/生.學年;視覺傳達設計、室內藝術設計、數字媒體藝術設計專業9000元/生.學年;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專業16800元/生.學年;園藝技術專業省內免學費。(最終以物價部門審批為準) |
住宿費標準 |
4人間住宿費:1600元/生.學年 6人間住宿費:12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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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資助政策 |
學校設有獎學金制度和幫困資助機制。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學校獎學金及各類社會獎學金。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和愛心幫困等各類資助政策;專設經濟困難學生“綠色通道”報到窗口。具體辦法和程序見當年的《學生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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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監督機制及舉報電話 |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學校紀委辦公室申訴舉報電話:0572-2363615;監督舉報郵箱: jw@hzvtc.ne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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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網址及聯系電話 |
湖州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網:http://zs.huvtc.edu.cn 電話:0572-2363678、2361230 傳真:0572-23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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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須知 |
(一)考生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規定執行,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語語種。 (二)學校招生工作,以本章程為準;若本章程與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存在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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