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1-06-06 21:02:53陽光高考
中央財經大學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和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中央財經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學校具有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理學、工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的學位授予權,對達到高等學歷教育學業標準的本科畢業生頒發畢業證書,對學業水平達到規定學位標準的本科畢業生頒發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學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含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農村學生高校專項計劃、貧困地區國家專項、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保送生、運動員保送錄取、港澳臺僑聯合錄取、臺灣學測生、澳門保送生、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以及外國留學生等招生。
第四條 學校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和《中央財經大學章程》相關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開展本科招生工作,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本科生招生委員會、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由校黨委書記、校長、主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并根據工作內容成立高水平運動隊、農村學生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運動員保送錄取、臺灣學測生、澳門保送生等招生專家評審委員會和錄取專項工作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條 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工作辦公室。招生工作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作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執行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和解釋學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 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
6.組織實施具體錄取工作,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7.核發錄取通知書;
8.協調組織對錄取新生的復查工作;
9.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相應職責;
10.配合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監督辦公室。招生監督辦公室設在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各類招生工作的全程監督和監察,依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學校招生錄取工作中的爭議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要求,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委員會由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等組成,定期聽取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情況匯報,對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發揮咨詢建議和民主監督管理的作用。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區域協調發展、促進教育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各省(區、市)高考報名人數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和學校專業設置,以及近幾年招生計劃執行情況等,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具體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條 經教育部審核,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部分招生計劃,以調節各省(區、市)生源不平衡情況。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由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各省(區、市)生源報考情況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具體組織下進行。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實行順序志愿批次的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批次的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對于服從專業調劑且沒有其他受限性條件的進檔考生,原則上予以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在提檔及專業錄取時認可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全國性政策性加分,總分值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四條 學校對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根據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并分配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
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依次比較專業志愿順序、數學、外語、語文單科成績。
第十五條 對部分省(區、市)的相關規定
1.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招生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信息為準。
對浙江省等以“院校+專業”為投檔單位進行招生錄取的省份,學校對進檔考生按其所填報的專業依次錄取。
對上海市等以院校專業組為投檔單位進行招生錄取的省份,學校對進檔考生在其所填報的專業組內按照第十四條確定專業。
2.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實行順序志愿的批次只有在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在相應批次控制線上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報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報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按上述規則征集志愿、調整剩余計劃。
第十七條 錄取時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語種要求
1.外國語言文學類財經英語、財經翻譯、財經日語方向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
2.除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外,其他專業學習期間部分課程采用英語授課,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九條 國際經濟與貿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國際貿易/金融風險管理方向只招收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入校后不享受學校的轉專業政策。
第二十條 往屆生和應屆生在錄取時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條 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農村學生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保送運動員等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和學校本年度相應類別招生簡章及認定結果執行。貧困地區國家專項、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港澳臺僑聯合錄取、臺灣學測生、澳門保送生、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和外國留學生的招生錄取辦法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入校后,學校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