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城建職業學院全國統考招生章程
2021-06-03 16:35:07陽光高考
2021年上海城建職業學院全國統考招生章程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考招生章程 (秋季統一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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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校全稱 |
上海城建職業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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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讀校址 |
奉賢校區地址:南亭公路2080號;楊浦校區地址:軍工路2360號; 具體就讀校區以錄取通知書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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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次 |
□ 本科 ■ 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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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學類型 |
■ 普通高等學校 □ 成人高等學校 ■ 公辦高等學校 □ 民辦高等學校 □ 獨立學院 □ 高等專科學校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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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頒發學歷證書的院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
院校名稱 |
上海城建職業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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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種類 |
修學期滿,符合畢業要求,頒發上海城建職業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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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院校招生管理機構 |
上海城建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校招生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招生工作;上海城建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是本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秋季統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城建職業學院招生監督小組是本校招生工作紀檢監察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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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 |
一、本校依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結合學校發展定位與辦學條件,統籌考慮近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學校本年度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具體招生專業及計劃以教育部高等職業教育設置和備案審批結果為準。 二、各招生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高考改革省市選考科目要求等詳見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招辦)編印的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和計劃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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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教學培養使用外語語種 |
入學外語考試語種不限,入學后教學語種為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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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
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為依據,考生須據實上報健康狀況。經復查,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專業學習要求的考生,學校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本校學籍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護理”專業色盲、色弱、口吃不宜;“醫學檢驗技術”、“食品檢驗檢測技術”專業色盲、色弱、弱視不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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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錄取規則 |
一、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秋季統一考試)成績錄取的規則: 1. 省級招辦按本校在當地的招生計劃數和投檔比例將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生源從高分到低分(含政策性加分)進行投檔。具體的投檔比例由本校根據各省市實際生源情況確定,原則上投檔比例不超過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原則上投檔比例不超過105%。 2. 政策性加分在專業錄取時計入總分。 3. 對達到本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專業志愿、且愿意服從所有專業調劑的考生作調劑錄取。 4. 非藝術類進檔學生以分數優先為原則,根據投檔成績排序后,按考生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如有同分,文科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理科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文理不分科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 藝術類進檔學生以分數優先為原則,根據投檔成績排序后,按考生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如有同分,依次比較專業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 二、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省級招辦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數不超過招生計劃剩余數的100%進行投檔;若生源仍不足,本校可以將剩余的招生計劃調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錄取。 三、高考改革有關省市的錄取規則和程序以省級招辦規定為準。 四、內蒙古專業錄取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原則。 五、“高本貫通”專業考生高考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60分,方具備錄取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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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收費標準 |
學費標準 |
一般專業每生每學年7500元 藝術類專業每生每學年10000元(滬價行(2000)120號) 園林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建設工程管理(中外合作辦學)每生每學年15000元(滬教委財(2005)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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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標準 |
每生每學年1200元(滬價費(2003)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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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助政策 |
本校認真執行國家和上海市相關學生資助規定,被本校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通過“綠色通道”申請入學,入學后可按規定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特殊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等。本校承諾:確保被本校錄取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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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監督機制及舉報電話 |
按照招生“陽光工程”的統一要求,本校秋季統一考試招生全程接受本校招生監督小組監督。 舉報電話:021-3115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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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網址及聯系電話 |
學校官網:www.succ.edu.cn 招生處(辦)官網:www.succ.edu.cn/zsxx/ 咨詢電話:021-56605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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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須知 |
上海城建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保留對本章程的解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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