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學院2021年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2021-05-30 06:58:43陽光高考
衢州學院2021年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維護學校與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政策、規定以及《衢州學院章程》,結合衢州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衢州學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衢州學院。
第六條 學校國標碼:11488,浙江省代碼:0029。
第七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衢州學院。
第九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九華北大道78號。
第十條 郵政編碼:324000。
第十一條 學校簡介:
衢州學院是一所以工為主、多科協調發展的全日制應用型普通本科院校。學校前身為創辦于1985年的浙江工學院浙西分校(浙江工業大學浙西分校),2010年3月經教育部批準升格更名為衢州學院。2013年獲批為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高校,2014年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2015年獲批為浙江省應用型建設試點示范學校。2018年2月順利通過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2021年被列為教育部新一輪本科教育教學審核評估試點院校。
學校坐落于素有“南孔圣地”之稱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衢州,校園占地863畝,設有化學與材料工程學院、機械工程學院、建筑工程學院、電氣與信息工程學院、商學院、教師教育學院、外國語學院等7個二級學院,開設涉及工學、文學、理學、教育學、藝術學、管理學、經濟學等7大學科門類的本科專業28個,現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7800余人。擁有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1個,國家級一流本科課程2門,省級一流學科4個、省級一流本科專業9個。
學校緊扣“應用型”“地方性”“開放式”辦學特色,秉承“立心力行”校訓,努力推進各項事業快速發展。現有教職員工662人,專任教師481人,其中正高級職稱教師60人、副高級職稱教師159人,具有博士學位教師150人,市級以上各類高層次人才200余人次。畢業生就業率持續保持高位,年均達96%以上,本科畢業生考研上線率連續三年達20%以上。2016-2020年學科競賽排名位列全國新建本科院校第38名。擁有省重點實驗室等省級以上各類科研平臺8個,獲省科技進步獎、省哲學社會優秀成果獎5項。與浙江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等名校大院深入合作,與地方政府、企業共建博士工作站77家,牽頭成立浙閩贛皖四省邊際應用型大學聯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紀委、紀檢監察室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監督電話:0570-8028406。
第四章 計劃、錄取及入學
第十五條 學校面向浙江、山西、遼寧、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青海等15個省(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六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條 學校外語公共課為英語、日語。報考英語(師范,本科)、商務英語(本科)專業的學生,其高考英語單科成績要求不低于105分;報考商務英語(高職)專業的學生,其高考英語單科成績要求不低于90分。
第十八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九條 具體錄取方式:
1.根據各省(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招生相應分數段(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生源,由學校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數控制在相應分數段(批次)招生計劃數的1.2倍以內。
2.根據各省(區)招生主管部門投檔的有關規定,學校尊重考生專業志愿選擇,對進檔考生專業實行高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的原則,浙江省、山東省、遼寧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考生必須同時滿足選考科目要求。所有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處理。
3.學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衢州學院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4.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衢州學院2021年藝術類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5.無專業級差、無專業加試要求。
第二十條 新生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錄取的新生,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