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水電學院2021普通招生章程
2021-05-30 06:54:44陽光高考
浙江水利水電學院2021普通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2021年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正、公平、公開” 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浙江水利水電學院。
第六條 學校代碼:11481。
第七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頒發證書:我校培養的本科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浙江水利水電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專科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九條 學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下沙高教園區二號大街508號。
第十條 郵政編碼:310018。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工作部(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貫徹執行相關的招生政策和規則,負責招生日常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監督電話:0571-86929017),同時接受各省級教育考試院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全國21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五條 根據生源情況需要進行招生計劃調整時,由學校向各省(市、自治區)計劃主管部門及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普通類招生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及投檔比例的有關規定。
(一)、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生源省(市、自治區)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
(二)、其他省份:進檔考生錄取辦法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投檔成績相同者,根據各生源省份投檔成績排名規則,擇優錄取。
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同分原則:先按文化成績高低,文化成績仍相同時再按單科成績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排序。單科成績順序排列:文科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志愿調劑: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將予以退檔;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專業,錄滿為止。
第十七條 學校對新疆預科班的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普通高校“專升本”(含雙高院校合作計劃)招生錄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浙江水利水電學院2021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中外合作辦學的錄取辦法按照本章程普通類招生錄取規則執行。中外合作辦學錄取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中職本科一體化培養招生錄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三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條 學校外語公共課為英語。
第二十五條 學校英語單科成績有要求的專業:國際商務、商務英語專業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如生源不足時,則按英語單科成績5分一檔降分錄取至額滿。英語成績按單科總分150分計,具體按各省普通高考實際英語單科總分等比例換算。
第二十六條 對考生的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因專業培養需要,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新能源科學與工程、自動化、智能電網信息工程、電子信息工程技術專業對于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及規定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招生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