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財經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26 23:57:28陽光高考
西安財經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校招生錄取工作,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我校是陜西省人民政府主辦,陜西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統計局共建的普通高等學校。學校是以經濟學和管理學為主干,凸顯統計學、財政學、金融學、會計學等學科專業的優勢和特色,以文學、法學、理學、工學、藝術學為支撐,多學科協調發展的財經類普通高等學校。學校辦學地址:西安市長安區常寧大街360號、西安市翠華南路44號、西安市翠華南路105號、西安市小寨東路64號。學校辦學類型:公辦。學校國標代碼:11560。
第三條 招生層次:本科。
第四條 學習形式為全日制。學生修滿規定學分并達到相關規定后,畢業頒發畢業證書,達到學位管理規定標準的本科畢業生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為了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黨委副書記擔任,委員包括教務處(招生辦公室)、學生工作部、校長辦公室、計劃財務處、發展規劃處、國際合作交流處、后勤管理處等部門負責人及教師、學生、校友代表。
第六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錄取和日常工作。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私自從事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對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我校實行分專業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要求和統一的信息標準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我校招生來源計劃。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當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數據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我校遵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開展招生工作。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 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堅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條 各專業錄取無男女比例限制,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
第十一條 投檔比例:學校根據各省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提檔比例,一般陜西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平行志愿地區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非平行志愿地區控制在120%以內。
第十二條 體檢要求: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三條 外語語種:不限。根據學校專業培養要求和教學安排,學生入學后的外語課程全部為英語。
第十四條 優惠政策: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優惠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校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五條 錄取及分專業原則:學校對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若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志愿不滿,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學校對實行順序志愿錄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若第一志愿未滿,則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此類推。錄取時按招生計劃數1:1劃定預錄分數線,確定專業依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系統”中的“編輯投檔單位模板”,“各級志愿間的關系”和“各專業間的關系”按“分數優先”、“級差為零”執行。
投檔成績相同時,按照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的單科順序,由高到低錄取。
第十六條 對江蘇省:選測科目等級要求達到BC級以上。對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方式,“各專業間的關系”按“分數優先、級差為零”執行。
第十七條 對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高水平運動員招生:學校根據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及本章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藝術類招生:學校根據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及本章程制定具體招生章程。
第二十條 我校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各招生專業對應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
第二十一條 經教育部批準(教外函【2021】8號),西安財經大學與德國波恩儲蓄銀行財團學院自2021年起開始聯合舉辦金融學本科教育項目(項目批準書編號MOE61DE2A202164N)。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本科專業代碼020301KH,該專業只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學制為四年,采用“3+1”模式培養,學生前3年在西安財經大學就讀(辦學地址為西安市長安區常寧大街360號),第4年在德國波恩儲蓄銀行財團學院就讀(辦學地址為德國波恩市)。
學生完成學業后,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和學位授予條件者,由西安財經大學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同時達到德國波恩儲蓄銀行財團學院學位授予條件的由該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 預留計劃: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當年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