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學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19 15:30:57陽光高考
河北大學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河北大學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信息
(一)學校名稱:河北大學
(二)學校代碼:10075
(三)辦學層次:普通本科
(四)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五)學校概況:河北大學是教育部與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也是河北省重點支持的國家一流大學建設一層次高校。學科專業涵蓋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12大門類,是全國學科門類設置最齊全的高校之一。學校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11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個,一級學科博士點15個,一級學科碩士點46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30種,本科專業95個。學校擁有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24個,省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22個,并具有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
(六)學歷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由河北大學具印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學歷證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頒發河北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七)辦學地址:
五四路校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東路180號;
七一路校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東路2666號;
裕華路校區:河北省保定市裕華東路342號。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河北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河北大學本科生招生委員會為本科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項。
第五條 河北大學本科生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科招生錄取具體工作。
第六條 河北大學招生工作監督委員會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錄取
第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規定的錄取體制,在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在考生健康狀況合格,能滿足日常生活和學習基本要求的條件下,以高考成績為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長、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條 學校招生對象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學生,并根據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頒布的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等實際情況,以往年分省招生計劃為基礎,結合近年來各地生源情況及畢業生就業情況,統籌編制當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總體招生計劃以河北省教育廳正式下達計劃為準,分省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準。學校不預留計劃。
第十條 按照教育部調檔比例要求,學校根據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省級招辦協商確定調檔比例。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規定的加分政策,原則同意各省級招辦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級招辦實際投檔分數實施錄取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中的有關規定。對文件中“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和“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情況,學校按“不予錄取”執行。依據該指導意見結合我校招生專業要求說明如下:
(一)符合意見中第一部分的考生,我校不予錄取。
(二)符合意見中第二部分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有:化學、材料類、環境工程、藥學類、生物科學類、生物工程、應用心理學、學前教育、智能醫學工程、臨床醫學、醫學影像技術、口腔醫學、護理學、預防醫學、衛生檢驗與檢疫、中醫學、中藥學等專業。說明:(1)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實行按類招生和培養,包含環境科學和環境工程兩個專業。其中,環境工程專業不招色弱考生,環境科學專業色弱考生慎重報考。(2)教育學類專業實行按類招生和培養,包含教育學和學前教育(師范類)兩個專業。其中,學前教育專業不招色弱考生,教育學專業色弱考生慎重報考。
(三)符合意見中第二部分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繪畫、動畫、應用物理學等專業。
(四)符合意見中第二部分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經濟學、經濟統計學、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保險學、財政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質量管理工程、工商管理、會計學、旅游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電子商務、財務管理、市場營銷、勞動與社會保障、公共事業管理、圖書館學、檔案學等專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
(五)符合意見中第二部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到學前教育等專業。
第十三條 學校依據“分數優先”原則安排考生專業志愿,志愿間沒有分數級差。
第十四條 普通文史理工類專業錄取規則
(一)非高考綜合改革的省(自治區),對進檔考生按投檔分數從高到低依次錄取,投檔分數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學校將服從調劑的考生錄取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對于按以上原則無法滿足專業志愿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二)在內蒙古自治區按“志愿優先”原則安排考生專業志愿,投檔分數相同時,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錄取。
(三)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直轄市),投檔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學校的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各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最終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
(四)北京、天津、湖北、江蘇、福建、海南6省(直轄市)對進檔考生在專業(組)內按投檔分數從高到低依次錄取,投檔分數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學校將服從調劑的考生錄取到同組內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對于按以上原則無法滿足專業志愿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五)遼寧、河北、山東、浙江、重慶5省(直轄市)對進檔考生按投檔分數從高到低依次錄取,投檔分數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當考生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志愿錄取條件時,不進行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