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17 23:33:19陽光高考
哈爾濱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學院,注冊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中興大道109號。
第三條 學校實施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設有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章程,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八條 學校2021年招生計劃以省教育廳下達的計劃為準。按照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關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依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認真執行《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應的規定加分提檔,進行專業投檔時,以實際考分為準。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政策照顧加分考生或按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史類為語文、外語、文科綜合、數學,理工類為數學、外語、理科綜合、語文。
第十一條 學校對于生源地為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選考科目必須與報考專業要求相一致。我校錄取時按照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類招生實行“招生計劃1:1的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進行錄取,成績相同的情況參照本章程第十條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土木類(含土木工程專業、城市地下空間工程專業)、設計學類(含環境設計專業、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工藝美術專業)實行按類招生。其它專業實行按專業招生。
第十四條 學校與韓國世明大學合作舉辦的食品科學與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是經教育部批準的本科教育項目。該項目學生在哈爾濱學院學習,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任務、達到畢業要求和學位授予條件,可獲得哈爾濱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學制四年。該專業語種不限。
第十五條 專業錄取時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對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專業志愿且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調劑錄取,對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英語專業、商務英語專業、軟件工程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等專業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十七條 英語專業、商務英語專業、俄語專業單科成績無小分限制。俄語專業語種不限。
第十八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我校設計學類(含環境設計專業、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工藝美術專業)、繪畫、動畫、攝影、音樂學、音樂表演、舞蹈編導等專業錄取時,在省級招生考試院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范圍內,按照專業課(術科)統考成績的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如專業課成績相同,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蝗鐚I課成績相同,文化課成績也相同,藝術文科考生按照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依次排序擇優錄取,藝術理科考生按照數學、外語、語文單科成績依次排序擇優錄取。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藝術類考生,可按相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招生考試院的規定加分提檔,進行專業錄取時,以實際考分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