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金融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2)
2020-06-17 13:29:07高考網整理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我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廣東省普通類(招生代碼11540)、地方專項計劃(招生代碼31540)及沒有特別說明的外省招生專業錄取規則: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辦法,凡出檔給我校的考生,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分別按專業志愿排序錄取。先安排投檔總分高的考生第一志愿志愿,若第一專業志愿計劃額滿,就安排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從高到低擇優錄取。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單科成績的排序如下:文科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2+2國際班”只招收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廣東省中外學分互認項目單獨院校代碼(招生代碼71540)專業錄取規則: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三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根據考生投檔總分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我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本科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我校本科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六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我校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等6省市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在上述6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我校在江蘇省的錄取原則按先分數后等級、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即對所有進檔考生按投檔分排序,結合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和專業志愿等指標,決定考生所錄取專業。進檔考生投檔分相同時,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從高到低依次為A+A+→A+A→AA→A+B+→A+B→AB+→AB→B+B+→B+B→BB)的順序擇優錄取,若選測科目等級仍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兩門科目分數與附加題分數之和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如仍相同,則文科類考生再依次按語文(不含附加分)、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理科類考生再依次按數學(不含附加分)、語文、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九條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錄取原則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我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一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二條經我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三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