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警官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0-06-17 13:16:07高考網整理
廣東警官學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規、《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7〕144號)等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經省公安廳批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廣東警官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1110
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招生計劃另行設置招生院校國標代碼
第五條學校地址:
校本部(嘉禾校區):廣州市白云區東平文盛莊路118號;郵政編碼:510440
濱江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500號;郵政編碼:510232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公安廳;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由省公安廳政治部與駐廳紀檢監察、督察部門和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擔任,下設招生工作辦公室,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招生管理各項工作,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招生工作辦公室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招生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由省公安廳政治部、學校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學校錄取批次分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一)本科提前批次:治安學、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學、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警務指揮與戰術、網絡安全與執法等本科公安類專業。
(二)本科批次:法學、行政管理、社會工作等專業。
(三)廣東省以外本科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提前批次招生預留不超過1%招生計劃用于公安英烈民警子女報考。
第十五條本科提前批次各專業分為普通招生計劃和專項培養招生計劃,普通招生計劃的招生對象為廣東省生源考生,專項培養招生計劃的招生對象為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各市(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惠州、肇慶)生源考生。
本科提前批次按照規定設置各專業的具體招生計劃數,各專業女性招生計劃數按照不超過該專業招生計劃數15%的比例設置,具體招生計劃詳見招生專業目錄。
第五章報考資格條件和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要求
第十六條報考本科提前批次考生,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
(四)遵規守紀,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熱愛公安事業,立志為國家和廣東省的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六)普通高級中學畢業;
(七)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質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體檢標準;
(十)具備普通高考報考條件的廣東省戶籍應往屆高中畢業生。
第十七條報考本科批次的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