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26 09:45:53陽光高考
湖南工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繼續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有關規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全稱:湖南工學院;英文譯名: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部標代碼:11528;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辦學層次:普通本科;學院地址: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衡花路18號。
第三條 湖南工學院是一所經教育部批準的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招生專業以工為主,理、管、經、文、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四條 學歷學位證書: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院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由學院授予相應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院招生政策、制度和規定等,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執行學院制定的有關招生制度、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做好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上報招生有關數據,做好招生工作總結及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七條 學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招生政策、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實行全程監督,規范招生行為;負責做好招生錄取的信訪、投訴接待及處理,維護學院良好形象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院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等,確定當年度招生規模。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院務會審定后,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和學院審定的分專業計劃,制定學院分省分專業生源計劃,經學院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條 學院根據教育部規定,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各省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等問題。
第十一條 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學院根據各省(市、區)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根據教育部規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
第十四條 學院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我院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當各省(市、區)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以此類推。
第十五條 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原則上作退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