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2019春季高考招生章程(2)
2019-04-05 09:17:54網絡整理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八條 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根據辦學條件、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 2019 年春季招收高中畢業生招生分專業招生計劃。具體專業計劃詳見《2019 年天津市春季招收高中畢業生招生計劃》
第九條 高職學費標準:每年 5000 元—5500 元/生;住宿費標準: 每年 800 元/生。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春季自主招生計劃或學院下發的《2019 年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文件規定為準。
第四章 報考條件及要求
第十條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具有本市戶口或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且參加了本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考生,可到高考報名所在區縣招生辦公或居住證所在區縣招辦,申請報考春季招生。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等,同普通高考相關要求。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員會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綜合能力考試成績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材料,綜合評價、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二條 錄取時,學院以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 “技術”、“綜合能力”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材料,綜合評價、擇優錄取。考生的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政治、歷史、地理等 8 個科目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以績點方式進行換算(單科成績按照 A 等第計為 25 分,B 等第計為 20分,C 等第計為 15 分進行換算),與“技術”、“綜合能力”考試成績一起計入錄取總分。
第十三條 院校志愿投檔錄取,執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制定的規則。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優先,以考生綜合能力考試成績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材料,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即將總分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錄取辦法依據《2019 年天津市高職院校春季考試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實施辦法》規定的原則進行。
第十六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天津市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的實施方案》(津教委〔2015〕11 號)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各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八條 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在接到天津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通知書。
第六章 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見《2019 年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新生報到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