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軟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12-21 21:26:19網絡資源
廣東東軟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8〕2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院校名稱:廣東東軟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2574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南海大學城
郵政編碼:528225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專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民辦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要求并獲得規定的學分,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廣東東軟學院畢(結)業證書并報國家教育部電子注冊備案,證書種類屬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廣東東軟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就業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廣東省錄取批次:本科批次、專科批次。省外各層次的錄取批次:按照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為了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本科預留計劃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原則:經學校招生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理科類、文科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廣東東軟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廣東東軟學院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在廣東省理科類、文科類本、專科招生實行平行志愿,專業錄取先按“專業志愿優先”,后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即先按考生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志愿”的方法錄取,即對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專業志愿,若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續專業志愿。同等條件下考生高考總分相同時,則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我校文理科普通類本、專科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先院校志愿優先,在院校志愿優先的基礎上采用分數優先的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二條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無其他語種教學,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在廣東省,美術類專業分檔時對投出檔案考生投檔成績按照文化成績*40%+專業成績*2.5*60%計算總分。美術類專業錄取時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綜合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優先錄取綜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綜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綜合分成績相同時按文化分高低順序排名。安排專業時,參考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進行安排。
第二十五條我校與印度韋洛爾理工大學、美國東南俄克拉荷馬州立大學、美國德州衛斯理安大學、英國哈德斯菲爾德大學、英國西英格蘭大學、澳大利亞堪培拉大學等多個國家高校開展聯合培養項目,有“3+1”或“2+2”等學制模式。考生填報志愿前須認真閱讀相應的招生專業目錄及招生簡章。
第二十六條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二十七條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理科類、文科類本科層次的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我校理科類、文科類專科層次的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我校美術類的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根據數字藝術系專業特點,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請考生慎重報考。
第三十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退學處理。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本科層次:軟件工程專業、網絡工程專業、電子信息工程專業、電子商務專業、物流管理專業、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學費為20,000元/年,財務管理專業、市場營銷專業、商務英語專業、日語專業、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動畫專業、數字媒體藝術專業、數字媒體技術專業、環境設計專業學費為24,000元/年,軟件工程(聯合培養)、電子商務(聯合培養)、財務管理(聯合培養)專業學費為30,000元/年。工商管理專業創新班學費為80,000元/年、工商管理專業普通班學費為24,000元/年。
專科層次:軟件技術專業、信息安全與管理專業、電子商務專業、數字媒體藝術設計專業學費為18,000元/年,軟件技術(聯合培養)專業、電子商務(聯合培養)專業學費為30,000元/年。
住宿費除工商管理專業創新班5,000元/生/年,其余均為3,000元/生/年,開學前一次性繳納。
具體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參見《廣東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及2018年各省招生專業目錄。
第八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我校設立“華天獎學金”、“東軟·億達一等獎學金”、“東軟·億達二等獎學金”、“東軟·億達三等獎學金”、“留學進步獎”,學生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以上獎助學金每年評選一次,各類獎助學金標準分別從每人500元到10000元不等。
為幫助因經濟困難而影響學習生活的學生,學校成立了助學基金,貧困學生可向大學生服務中心(SSC)申請,經審查、考核符合申請條件者可得到東軟助學基金的資助,同時為貧困生提供勤工儉學崗位,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四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校黨委
聯系人:左斌
監督電話:(0757)86684605
傳真:(0757)86684612
電子郵箱:zuobin@nuit.edu.cn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7)86684502、86684503、86684508
傳真:(0757)86684501
電子郵箱:liujinni@nuit.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nuit.edu.cn
招生網址:http://zsw.nuit.edu.cn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廣東東軟學院于2018年3月19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廣東東軟學院2018年本、專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廣東東軟學院授權廣東東軟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