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理工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12-21 20:56:08網絡資源
東莞理工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學校監察處、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東莞理工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1819
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東莞理工學院法國國立工藝學院聯合學院”具有獨立招生代碼:71819;
經廣東省教育廳批準的粵臺高等教育合作辦學項目“東莞理工學院粵臺產業科技學院”具有獨立招生代碼:61819。
第五條學校地址、郵編:
松山湖校區:
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大學路1號,郵編:523808;
莞城校區:
廣東省東莞市莞城街道學院路251號,郵編:523106。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隸屬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本科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東莞理工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東莞理工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東莞理工學院法國國立工藝學院聯合學院(代碼:71819)的學生在中法雙方院校同時注冊學籍,本科學習期間可前往法國國立工藝學院交流學習。學生滿足畢業條件、通過論文答辯后將獲得東莞理工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以及法國國立工藝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東莞理工學院粵臺產業科技學院(代碼:61819)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根據自愿原則赴臺灣相關專業合作高校學習一年,所修學分東莞理工學院予以認定,學生符合畢業、學位授予條件的獲得東莞理工學院學歷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為委員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學生處),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任組長、學校辦公室、監察處有關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小組日常工作由監察處負責。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學校在廣東省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在廣東省外錄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執行。
第十六條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用于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生源質量調控等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招生錄取工作體制,嚴格遵守國家和各生源省的政策和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基本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等因素,對考生進行擇優錄取。
個別專業對考生的視力、聽力、身高等有明確要求的,已在招生目錄中注明。
第十八條學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等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學校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之間,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分數及專業志愿擇優錄取。已投檔至學校的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在政審、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二十一條文科類、理科類考生按照以下原則錄取:
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分數由高到低的排位順序,優先錄取排位靠前的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相同時,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排名方法按順序錄取。安排專業時,根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進行安排。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未滿額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原則上作退檔處理。
在內蒙古自治區錄取原則單列,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在廣東省外招生中,音樂學(音樂教育)招收音樂類統考的考生;音樂學(舞蹈)招收舞蹈類統考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音樂類、體育類專業分檔時對投出檔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課成績占40%;術科成績占60%計算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四條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學校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
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二十六條學校在廣東省錄取的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學生,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三門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或以上等級。
第二十七條學校在廣東省錄取的音樂類本科層次學生,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或以上等級。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廣東省錄取的體育類本科層次學生,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或以上等級。
第二十九條學校在浙江省的選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在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學校在江蘇省考生錄取必備條件要求選測科目的等級是BB或以上,必測科目等級是4C1合格或以上,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擇優錄取。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原則上應取消入學資格,或視情況轉至無限制條件的專業學習。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按省市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學費標準如下:
普通類:理科專業每生每年5190元(人民幣,下同),文科專業每生每年4590元,外語專業每生每年5190元,文化產業管理專業每生每年8000元,體育專業每生每年5190元,藝術專業每生每年8000元。
東莞理工學院法國國立工藝學院聯合學院(代碼:71819)學費標準為每人每學年32000元,學生本科階段前往法國國立工藝學院交流學習,不需額外繳納學費。
東莞理工學院粵臺產業科技學院(代碼:61819)在本部學習期間執行普通類學費標準。學生赴臺學習一年,學費、住宿費、學雜費等由臺灣合作學校根據其相關標準收取(2018年臺灣合作高校的學費收費標準約為每人每學年22000—30000元,生活費、住宿費、學雜費未計入)。
住宿費:學生住宿由學校統一分配,原則上學習期內不做變動。根據不同住宿條件,松山湖校區每生每學年1000—1500元,莞城校區每生每學年900—1500元。
學生前往法國國立工藝學院、臺灣合作學校學習期間的住宿費根據其規定收取。
如上級規定收費有調整,則按新批準的標準收取。
第八章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有獎學金、勤工助學崗位等資助政策,具體的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1.新生獎學金:
2018年全國普通高考考生,第一志愿組填報東莞理工學院(不含征集志愿),獲錄取且正常報到,根據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1)廣東省內,文科排名前6000名、理科排名前36000名的,每生獎勵人民幣40000元,分4年平均發放。
(2)在一二本分批次招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的文、理科考生中排名第一且超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一本批次分數線的,每生獎勵人民幣10000元,一次性發放。
(3)一二本批次合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廣東省),錄取的文、理科考生中排名第一且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排名前10%的,每生獎勵人民幣10000元,一次性發放。
楊振寧獎學金
由東莞理工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設立,最高獎勵每人8000元、每團隊20000元。
3.優秀學生獎學金
(1)學校學生獎學金:一、二、三等獎學金,單項獎學金。最高獎勵每人2000元。
(2)企業獎學金:光大獎學金、康華獎學金、新世紀獎學金、鴻發慈善獎學金、嶺南園林獎學金、李小瑤獎學金、方潤華獎學金、方譚遠良獎學金、種子獎學金、新維思獎學金、東莞得利鐘表有限公司優秀學生干部獎學金、東莞外商協會獎學金、馳鵬獎學金、百安石化獎學金、雛鷹基金獎學金、華誠獎學金、95屆校友獎學金、東莞青旅獎學金、萬善勵志獎學金、冷陽獎學金、冠力環保人才獎學金、廣東長盈獎學金等,最高獎勵每人10000元。
4.助學金
(1)國家助學金:按照家庭經濟困難認定情況發放,每年最高每人發放3000元。
(2)企業助學金:春添成長助學金、萬善助學金、李小瑤助學金等;資助金額最高每人5000元,幫助家庭經濟困難且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完成學業。
5.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最高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助學貸款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向學校申請在校期間由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貸款最高金額為每人每年8000元。勤工助學、困難補助
學校設立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困難補助等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不讓一名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四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69—22861919
傳真:0769—22861918
電子郵箱:zsjy@dgut.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dgut.edu.cn
招生網址:http://xsc.dgut.edu.cn/zsw/
第三十五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聯系部門:監察處
監督電話:0769—22861983
傳真:0769—22861983
電子郵箱:jcc@dgut.edu.cn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適用于學校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