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8-12-21 20:57:45網絡資源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8〕2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1846
第五條學校地址:
北校區:廣州市白云區白云大道北2號,郵政編碼:510420
南校區:廣州市番禺區小谷圍島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178號,郵政編碼:510006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本科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審議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特殊類招生辦法、普通高考招生錄取結果,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委員會設招生領導小組和招生監督小組。
招生領導小組依據招生委員會的授權協調處理日常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招生監督小組負責領導各類招生錄取過程的監督、檢查和信訪工作。在高考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依據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含外省招生規模),結合各專業的培養和發展要求及各省生源情況,擬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細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錄取批次:各專業均為本科第一批(對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照生源省的相關規定執行,詳見生源省的招生目錄)。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級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省級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藝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10%,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檔比例不高于105%。
第二十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本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普通文科類、理科類專業錄取原則
對廣東考生,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原則,學校將所有出檔考生按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高考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高考排位前者優先,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
對外省考生,學校根據生源情況將所有出檔考生按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當高考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排序原則排序,沒有明確排序原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則參考單科成績排序:
1.文科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綜-外語-數學;
2.理科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外語-語文。
第二十二條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招生計劃未滿額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校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外語語種要求: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⒈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音樂表演專業和舞蹈表演專業只從我校校考合格考生中錄取;根據生源情況,調節各省招生計劃,擇優錄取。
⒉對報考我校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的考生,在其術科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科成績上線的基礎上,按公式(術科校考復試成績/術科校考滿分×70+高考文化科成績/高考文化科滿分×30)計算綜合分,再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分相同時按高考文化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結合專業培養要求,擇優錄取。
⒊對報考我校音樂表演專業和舞蹈表演專業的考生,在其術科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科成績上線的基礎上按術科校考復試成績從高到低排序,術科校考復試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結合專業培養要求,擇優錄取。
4.報考我校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和數字媒體藝術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術科統考并取得合格資格,在其術科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科成績均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按公式(術科統考成績×60%+高考文化科成績×40%)計算綜合分,再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分相同時按高考文化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結合專業培養要求,擇優錄取。
5.對廣東考生,我校藝術類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志愿優先,在院校志愿優先的基礎上采用分數優先的原則。分數計算方式與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條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三門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音樂類、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七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二十八條我校在浙江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在浙江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我校在江蘇省的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為“先分數后等級”,考生普通類專業選測科目等級為AB,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必測科目等級為4C1合格及以上等級。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條報考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音樂表演(聲樂)專業要求發音、聽覺器官無疾病;報考音樂表演(鋼琴)專業要求聽覺器官無疾病;報考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和數字媒體藝術專業要求無色盲;報考外語類專業要求發音、聽覺器官無缺陷;請有相關疾病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三十一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文件執行,參見招生專業目錄。
第八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社會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校長獎學金和新生獎學金等獎學金項目。
第三十四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
⒈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或高校國家助學貸款。
⒉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緩交學費: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或臨時出現困難的學生,憑有效證明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補助或緩交學費。符合國家減免學費政策要求的災區受災學生等可以申請減免學費。
⒊助學金:國家財政撥款在我校設立國家助學金,學校董事單位、校友等熱心公益事業的社會機構、個人在我校設立社會助學金,通過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資助。
⒋勤工助學:學校建立了一系列學生自主經營管理的勤工助學和創業實踐基地,每年可為學生提供2000多個勤工助學崗位。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6204310
傳真:020-36207054
電子郵箱:zsb@gdufs.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ufs.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ufs.edu.cn
第三十六條招生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校紀委辦(監察處)
監督電話:020-36207065
020-36206359(高考錄取期間)
傳真:020-36207065
電子郵箱:gpjjjc@gdufs.edu.cn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于2018年1月16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訂。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授權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生源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生源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