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2015-05-20 11:25:38陜西招生考試信息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考治招。要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以平安高考為目標,加強安全保密和考風考紀管理工作。命題、制卷、試卷分發、拉運、保管、考試實施、答卷回收各環節保密管理要實現無縫鏈接,尤其要加強考試實施期間試題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確保安全保密萬無一失。同時要加強考試信息系統安全、涉考人員人身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大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開展凈化涉考網絡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凈化考點周邊環境和打擊替考作弊專項行動,維護國家考試的嚴肅性。
第二章 報 名
第四條 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在陜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身體狀況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規定;
3.截至2015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戶籍在陜滿3年;
4.截至2015學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陜連續學籍滿3年,即從第一學年開始,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注冊學籍、連續就讀3年,按規定完成學業并獲得陜西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普通高中畢業學生還應有全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计趦鹊目忌;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六條 具有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等學力人員報名參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必須常住戶籍在陜西,且本人初次戶口登記在陜西。報名前本人寫出同等學力書面說明,戶籍所在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公安部門出具戶籍審核意見后,由戶籍所在縣(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其報名申請。
第七條 隨外出務工父親或母親在外省就讀,不符合就讀省份高考報名條件,且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初次戶口登記并常住戶籍在陜西的,考生就讀學校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出具不能在當地高考的證明后,可申請在戶籍所在縣(區)報名參加高考。
第八條 本人隨其父親或母親因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事管理部門辦理的調動)正常遷轉常住戶籍至我省,并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轉入我省,可不受戶籍、學籍年限限制。
第九條 考生戶籍符合報名條件,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因故經批準休學,但休學期間仍保留學籍,復學后取得我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完整學籍的,可申請報名參加高考。
第十條 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僑民報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等學力,身體狀況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規定,并須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第十一條 報名辦法及具體要求按照《關于做好2015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4〕41號)執行。
第三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二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負責對其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內容要完整、準確。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學校負責,并安排專人將考核結果輸入網上報名系統;非在校生的鑒定由其工作單位填寫(無工作單位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填寫)《2015年陜西省高考報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并加蓋公章;回戶籍所在縣(區)報名考生的鑒定由就讀學校負責?h(區)招辦要指定專人將非在校生和回戶籍所在縣(區)報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鑒定內容輸入網上報名系統?己吮碓舸鎮洳。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相關部門要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