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2014-10-29 18:51:12北京師范大學
第一條 為保證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提高生源質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結合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會招收符合省(市)級成人高校招生辦公室規定條件的報考者。報考專升本的考生必須是已取得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或專科以上層次畢業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有夜大學和函授兩種學習形式。夜大學全部是業余時間上課,上課時間一般是每周1-2個晚上,加雙休日一天。我校夜大學除專科“心 理學”、“計算應用技術”專業在宣武紅旗業余大學上課外,其他專業均在校內上課;函授以自學為主,每年寒暑假在當地函授站集中安排面授。
第四條 北京師范大學根據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及辦學條件,并考慮社會需求,制定招生計劃并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2014年招生專業如下:
夜大學專科:工商企業管理、會計、教育學、烹飪與營養教育、人力資源管理、文物鑒定與修復、心理學、行政管理、營養與食品衛生、房地產經營與評估、計算機應用技術。
夜大學高起本:漢語言文學、法學、博物館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夜大學專升本:漢語言文學、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食品科學與工程、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金融學、工商管理、會計學、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行政管理、法學、學前教育、小學教育、教育學。
函授專升本:漢語言文學(山西太原)。
第五條 夜大學專科和專升本各專業學制均為兩年半,高起本各專業學制均為五年;函授專升本漢語言文學專業學制為兩年半。
第六條 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按照北京市教委審核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
我校2013年夜大學學費標準為專科(理科2310元/人•年,文科2088元/人•年);專升本(理工類2880元/人•年,文史類、經管類、法學類、教育學類2436元/人•年);高起本(理科2720元/人•年,文科2030元/人•年)。
函授學費標準為2200元/人•年。
專科和專升本按兩年半收取學費;高起本按五年收取學費。
新生學費標準以北京市教委審批結果為準。
第七條 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省(市)級招生考試委員會確定的最低控制分數線擇優錄取。所有專業按考生第一志愿和招 生計劃,分專業按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我校所有專業錄取分數線一般與北京市劃定最低控制線一致,近幾年,達到北京市最低控制分數線的第一志愿 考生除個別專業外,基本上都被錄取。
第八條 本校不足開班人數的專業將予以取消,并報北京教育考試院成招辦備案,不參加校內調劑的考生在指定時間內登錄考試院網站報名參加調劑錄取。
第九條 我校面向北京市招收全國勞動模范、優秀運動員、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項目服務期滿并考核合格、以及應征入伍服義務兵退役的具有普通高職(專科)畢業學歷的人員,按照教育部教學廳 〔2009〕6號文件的要求,采取計劃單列、自愿報名、申請入學、審核錄取的辦法。
第十條 專升本考生報到時必須出具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或專科以上層次畢業證書,否則不予注冊并將被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北京師范大學將對已報到的新生資格進行全面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核實,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相關機構備案,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 我校錄取結束后將以短信的形式通知考生已被錄取的信息,通知書采取快遞寄送或短信通知考生本人來學校領取。
第十二條 北京師范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學校紀監委辦公室和省(市)級成人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北京師范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新街口外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875。
北京師范大學位于海淀區北太平莊,在北二環與三環之間,是距市區較近的大學之一。乘坐22、47、16、92、300、302、331、 345、398、510、618、579、508、635、620、88、609、939、967、特8、運通104等路公共汽車均可到達,從牡丹園地鐵 站、積水潭地鐵站和大鐘寺城鐵站乘公共汽車僅需兩站便可到達,交通十分便利,為夜大學學生就近上學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咨詢電話:58808167、58808165、58809060、58802713(24小時語音電話)
舉報電話:58805298
網址: www.sce.bnu.edu.cn
第十四條 本章程由北京師范大學繼續教育與教師培訓學院負責解釋。
北京師范大學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