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海南師范大學招生章程
2024-08-26 14:16:26海南師范大學
海南師范大學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海南師范大學,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隸屬海南省人民政府,英文校名為“HainanNormalUniversity”。
學校設有兩個校區。海南師范大學(龍昆南校區)辦學地址為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龍昆南路99號,郵政編碼為571158;海南師范大學(桂林洋校區)辦學地址為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校際一號路3號,郵政編碼為571127。
學校主頁:https://www.hai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網:https://zhaosheng.hainnu.edu.cn/
本科招生咨詢電話:0898-6588871065880571(傳真)
第三條學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高校、海南省重點大學,具有完整的學士、碩士、博士教育培養體系,具有應屆本科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推免權。凡具有海南師范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完規定的畢業學分,符合本科生培養方案和培養目標要求者,頒發海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海南師范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所有學生入學后按培養類接受通識與大類基礎教育,除定向培養、藝術體育、聯合辦學、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校企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以及部分按專業招生培養的專業外,一年后進行分流,可選擇保留在高考錄取時的專業或類別中的任一專業,也可申請轉專業。具體情況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學校獲批有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包括學前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廣播電視編導(中外合作辦學)、環境設計(中外合作辦學)三個專業,以及校企合作辦學項目軟件工程(NIIT班)專業。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專業學生按協議規定修滿雙方課程學分并符合相關要求后,可獲得海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以及外方學校的相關專業文憑。
軟件工程(NIIT班)專業學生按協議規定修滿課程學分并符合相關要求后,可獲得海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完成NIIT課程并通過NIIT軟件工程師國際認證考試后,可獲得NIIT軟件工程師(DNIIT)國際認證證書。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對于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被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廣大考生與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條學校招生就業處是本科招生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及港澳臺招生,招生類別有普通文理科、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體育單招(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南疆單列計劃、新疆高中班、民委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僅招海南省生源)、小學教育(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定向公費培養師范生(含地方優師專項定向培養師范生)(僅招海南省生源)、中外合作辦學、校企合作辦學、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港澳臺聯合招生、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依據臺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成績招收臺灣高中畢業生。學校在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和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社會需求,制訂2024年分省分專業/類招生計劃,招生計劃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以及學校招生簡章、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會公布。
第十條學校將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在與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高考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一條錄取期間調整計劃的使用原則:經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同意后,多批次錄取的省(直轄市、自治區)未完成計劃轉入同一地區下一批次;各批次錄取結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調整。
第四章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
化學、應用化學、制藥工程、教育學類、生物科學、生物技術、生態學、園林、應用心理學、體育教育、學前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專業/類不招色弱、色盲或單色識別不全者;地理科學、美術學、繪畫、設計學類、環境設計(中外合作辦學)等專業/類不招色盲或單色識別不全者;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等專業/類不招單色識別不全者。
第十三條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學校在該省(直轄市、自治區)投放計劃的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四條普通(文理)類專業/類錄取時,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進檔考生按高考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確定錄取專業/類。所有專業/類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考生服從專業/類調劑,根據高考投檔成績調劑到其他未錄取滿額的專業/類;不服從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按非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招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第一次投檔后計劃未完成時,可參加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原則上將剩余計劃轉為下一批次錄取或調回后投放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直轄市、自治區)。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
第十五條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直轄市、自治區),依據學校要求的專業選考科目范圍,按照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招生錄取實施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擇優錄取。在對考生進行專業調劑時,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