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青海民族大學招生章程
2024-08-26 13:30:22青海民族大學
青海民族大學2024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為確保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青海民族大學(QinghaiMinzuUniversity)
學校地址:共有5個校區,分別為東序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西昆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72號)、博雅校區(青海省西寧市曹二路52號)、文實校區(青海省西寧市夏都大街78號)、南山校區(南山東路15號)。
學校標識碼:4163010748
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省屬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校于1981年獲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一批碩士學位授權。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民委簽訂協議共建青海民族大學。2014年,經教育部批準,我校與天津大學聯合招收培養服務國家戰略博士研究生特需人才。2018年獲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博士學位授權單位和民族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
第三條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修專業畢業條件者,頒發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機構、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領導督促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討論決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學科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學校教務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或實施細則;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以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研究制訂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簡章;開展招生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學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學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協調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學校招生工作由學校紀委監察部門監督。
第三章錄取計劃
第九條學校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結合近年來學校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請青海省教育廳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條學校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一條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外語課程均采用英語授課,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二條學校按照文史類、理工類、文理綜合類、藝術體育類和體育單招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
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須符合學校各專業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
第十四條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類型,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數不足時,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時,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類型,若平行志愿投檔生源不足,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計劃,將按照招生計劃管理規定對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普通類專業進檔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排隊順序進行錄退。學校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從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報專業志愿順序安排錄取專業。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學校將予以退檔。
第十六條在調檔和專業分配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若考生所在省有相關錄取排位(或投檔排位)規則,則按該省排位規則擇優錄取。考生高考成績(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時,若考生所在省無相關排位規則,或按該省相關規則無法確定考生排位,則按以下單科順序及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實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單科順序:文史類考生依次按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實行“3+3”選科模式省份的單科順序:語文、數學、外語、第一高分選考科目、第二高分選考科目、第三高分選考科目;實行“3+1+2”選科模式省份的單科順序:歷史類為語文、數學、外語、首選科目、第一高分再選科目、第二高分再選科目,物理類為數學、語文、外語、首選科目、第一高分再選科目、第二高分再選科目。
第十七條學校民族語言類專業只招收用民族語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其余專業不限民族比例。預科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八條學校優師專項計劃、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提前錄取,其余專業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相應批次錄取。
第十九條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在專業成績、高考文化課成績雙過線的基礎上,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錄取;體育教育專業錄取時,對于進檔考生,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特殊情況按考生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錄取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