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京林業大學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6-03 20:07:25南京林業大學
南京林業大學是國家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江蘇省高水平大學建設高峰計劃A類建設高校,江蘇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教育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共建高校,全國首批具有博士和碩士學位整體授予權的高校。學校擁有南京新莊校區、南京白馬校區和淮安校區。南京新莊校區位于南京市玄武區龍蟠路159號;南京白馬校區位于南京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溧水區白馬大道58號;淮安校區位于淮安市高教園區,清江浦區枚皋路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南京林業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依據本年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貫徹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學校對于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讀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南京林業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達到雙方畢業要求及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南京林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和外方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確定本科招生工作的總體思路和目標,負責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的決策。
第五條學校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授權,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負責制定招生章程及各特殊類型招生簡章,編制招生計劃,確定錄取標準和選拔辦法,審核錄取結果等本科招生具體事項。
第六條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學校紀檢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科招生各項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區、市)及港澳臺地區招生,綜合考慮生源數量及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結合學校歷年招生實際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分別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2024年學校繼續在江蘇省開展綜合評價招生,招生計劃不超過學校2024年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學校繼續在江蘇省開展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脫貧地區學生專項計劃。以上招生計劃以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的為準。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區、市)招生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依據招生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調檔比例:學生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三條普通類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取“分數優先”原則,依據投檔成績安排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投檔成績同分情況下,我校依據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出臺的同分排序規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確定專業。若考生所在省(區、市)沒有明確的同分排序規則,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按照以上規則排序后,如仍相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其余省份參考考生德智體美勞發展情況,由專家組集體評議,確定考生優先投檔順序。
第十四條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滿足填報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選考科目要求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其他各省(區、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第十五條藝術類考生的錄取及專業安排原則
(一)我校只認可生源省(區、市)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考生須根據生源省(區、市)的相關規定參加該省藝術類專業統考并成績合格。
(二)考生文化分和藝術專業分均達到生源省(區、市)劃定的相應批次本科院校藝術類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生源省(區、市)有固定投檔規則的,按照其固定投檔規則進行錄取,依據“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安排專業。投檔成績同分情況下,我校依據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出臺的同分排序規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確定專業;如生源省(區、市)無明確規定,按綜合分[綜合分=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加分(各省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情況下,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