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汕頭大學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2024-06-02 19:22:21汕頭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汕頭大學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0560
第五條學校地址:
桑浦山校區:廣東省汕頭市大學路243號;郵政編碼:515063
東海岸校區:廣東省汕頭市翠峰路5號;郵政編碼:515821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且取得規定的學分,經審核,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汕頭大學,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考試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就業處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在廣東省,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其他省(區、市)的錄取批次以生源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六條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各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普通類、藝術類(美術與設計類)、體育類分類錄取,具體按各省份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普通類專業招生依據語文、數學、外語3門全國統一高考科目成績和考生選擇的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考生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合格考科目成績須合格,且須符合院校專業組的選考科目要求;其他有學業水平考試等級要求的省份按照有關省份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在廣東省,藝術類(美術與設計類)、體育類專業招生依據語文、數學、外語3門全國統一高考科目成績和考生選擇的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及相應專業術科統考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考生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合格考科目成績須合格,且須符合院校專業組的選考科目要求;其他有學業水平考試等級要求的省份也按照有關省份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普通類專業的錄取規則是: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出檔考生,在分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即根據考生總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總成績相同時,按各有關省(區、市)規定的排位(排序)方法排序,排位前者優先錄取。在排位相同條件下,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文藝特長生和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
第二十四條藝術類(美術與設計類)、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是:對符合錄取條件的出檔考生,分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即根據統考考生的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先安排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有關省(區)規定的排位(排序)方法排序,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調劑到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錄取模式的則調劑到同一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專業錄取要求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實施高考綜合改革方案的省份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其公布的要求執行,錄取規則按照實施高考綜合改革方案的省份公布的方案、有關辦法和學校招生章程執行錄取。
醫學院在廣東省招生按汕頭大學醫學院公布的招生章程執行。
第二十六條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總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錄取模式的則調劑到同一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