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學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8 20:20:29北京化工大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北京化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北京化工大學,是國家公辦的教育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具有完整的學士、碩士、博士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肩負著高層次創新人才培養和基礎性、前瞻性科學研究以及原創性高新技術開發的使命。
第三條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化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5號,設有朝陽校區、海淀校區和昌平校區。朝陽校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5號,海淀校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98號,昌平校區位于北京市昌平區南澗路29號。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將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科招生的決策機構,統籌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實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2.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教育部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3.統計和分析錄取新生數據,為學校招生決策提出參考意見,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我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4.規劃、組織、實施學校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學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組織學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
8.履行學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學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并給予答復;
10.完成學校交辦的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北京化工大學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分配原則和辦法
北京化工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學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預留計劃不超過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規范有序、質量優先的原則。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錄取原則
1.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按照“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下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2.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只認最高一項加分且不超過20分)提檔,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3.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4.按照分數優先原則,根據進檔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進行錄取并安排專業,不設專業志愿級差。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錄取,若相關批次無同分排序細則,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為三門選考科目總分)科目分數排序錄取。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將進檔考生按照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排隊,依次安排專業。如考生投檔成績達到學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且符合錄取條件,但未達到所填報專業的錄取分數,凡服從調劑者將被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必須符合我校2024年各招生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
5.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至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