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師范學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6-07 08:46:02陽光高考
楚雄師范學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通過規范招生工作切實維護好學校與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楚雄師范學院章程》和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全面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全程自覺接受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型及學習形式
第四條 學校中文全稱:楚雄師范學院。
第五條 學校英文全稱: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條 學校國標代碼:11391。
第七條 辦學層次:學校具有招收本科層次學歷教育資格。
第八條 辦學類型:國有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處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紀檢處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招生范圍、招生條件與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招生范圍:學校2023年面向云南、新疆、河北、陜西、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山西、甘肅、青海、天津、內蒙古25個省(區、市)招收本科學生。少數民族本科預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四條 招生條件:按教育部《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凡不符合報名條件、提供虛假材料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學校不予錄取。
第十五條 招生計劃: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省(區、市)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升學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因素,綜合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六條 錄取期間,計劃調整按程序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五章 進檔考生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錄取時,各招生專業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需滿足高考綜合改革專業選考科目要求,相關錄取要求按照各省(區、市)錄取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調檔比例:執行考生所在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關于投檔的相關規定,并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
第十九條 學校對實行順序志愿的省(區、市),按“志愿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的上線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愿上線考生,直至計劃完成。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區、市),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若錄取額不滿,則進行征集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直至計劃完成。
第二十條 對進檔考生,學校按照分數優先原則確定考生的錄取專業。即:按照考生投檔分數(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的按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各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不能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調劑到錄取額未滿的同類別招生專業(無專業志愿且服從調劑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調劑),對不符合國家有關錄取規定及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則予以退檔。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檔分數和專業志愿相同,則依次按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單科成績的排序如下:文科類為語文、文科綜合、外語、數學;理科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實行高考綜合改革或不分文理的省(區、市)為語文、數學、外語。若投檔分數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藝術、體育類考生的錄取規則
1.藝術、體育類專業均認可和使用各省(區、市)專業統考(聯考)成績。
2.“音樂與舞蹈學類”專業在云南省實行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按照“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文化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 ”計算排序,依據計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進檔考生計算成績相同,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音樂與舞蹈學類”專業在其余省(區、市)實行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3.“美術學類(不含書法學專業)”“設計學類”專業實行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進檔考生文化成績相同,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4.“書法學”專業在云南省實行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按照“文化總成績(含照顧分)÷文化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 ”計算排序,依據計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進檔考生計算成績相同,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書法學”專業在其余省(區、市)實行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5.“體育學類”專業實行文化成績、專業成績雙上線,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原則。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6.如省(區、市)按綜合成績投檔,錄取時按進檔考生的綜合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進檔考生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和各單科成績都相同,按同分數考生處理。
第二十二條 加分:學校認可生源所在省(區、市)的政策性加分;對符合降分條件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或聽說測試,其他專業不作要求。新生進校后,我校的公共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四條 學校開辦的漢語言文學、英語、數學與應用數學、小學教育、物理學、地理科學、思想政治教育、化學八個本科專業在云南省屬于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在其他省(區、市)的招生批次按照各省(區、市)2023年招生錄取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執行。考生填報志愿時務必認真閱讀和充分理解《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規定,避開受限專業和學科以免錄取時被退檔。有意向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必須認真閱讀《云南省申請教師資格認定人員體檢辦法》,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體檢標準的考生,將無法申請教師資格證。第二十六條 學校各招生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對應、往屆考生一視同仁。
第二十七條 被學校預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審定后,學校將按考生報名時所填地址寄發錄取通知書。從報名到招錄期間,考生應始終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專升本”招生錄取工作按照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下發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云南省公費師范生”“云南省地方優師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以及其他專項計劃的錄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第二學士學位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通知》等相關文件要求和《楚雄師范學院2023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簡章》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復查、收費和獎助學制度
第三十一條 凡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錄取通知書、有效身份證件等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于報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屬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錄取標準對其進行資格復查(含體檢和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專業復測),復查不合格或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由學校按具體情況予以相應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學籍。
第三十三條 “專升本”新生入學報到時,須持專科畢業證書、身份證及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報到(應屆畢業生必須在專科畢業當年8月31日前取得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學士學位”新生入學報到時,須持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身份證及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報到。
第三十四條 收費標準:根據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有關文件規定,我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學費標準
序號 |
招生專業(類別) |
學費(元/生•學年) |
1 |
思想政治教育 |
4000 |
2 |
小學教育 |
3400 |
3 |
小學教育(公費師范生) |
免收 |
4 |
小學教育(優師專項計劃) |
免收 |
5 |
學前教育 |
3400 |
6 |
教育技術學 |
4500 |
7 |
應用心理學 |
4500 |
8 |
應用心理學(公費師范生) |
免收 |
9 |
音樂學 |
8500 |
10 |
英語 |
3400 |
11 |
漢語國際教育 |
3400 |
12 |
人文教育 |
3400 |
13 |
漢語言文學 |
3400 |
14 |
泰語 |
3400 |
15 |
書法學 |
8500 |
16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4500 |
17 |
人工智能 |
4500 |
18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4500 |
19 |
數字媒體技術 |
4500 |
20 |
網絡工程 |
4500 |
21 |
信息與計算科學 |
4500 |
22 |
應用統計學 |
4500 |
23 |
物理學 |
4500 |
24 |
物理學(優師專項計劃) |
免收 |
25 |
新能源科學與工程 |
4500 |
26 |
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 |
4500 |
27 |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
4500 |
28 |
地理科學 |
4500 |
29 |
化學 |
4500 |
30 |
科學教育 |
4200 |
31 |
自然地理與資源環境 |
4500 |
32 |
生物技術 |
4500 |
33 |
葡萄與葡萄酒工程 |
4500 |
34 |
園藝 |
4500 |
35 |
食用菌科學與工程 |
4500 |
36 |
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 |
4500 |
37 |
社會工作 |
4000 |
38 |
市場營銷 |
4000 |
39 |
財務管理 |
4000 |
40 |
會計學 |
4000 |
41 |
金融學 |
4000 |
42 |
貿易經濟 |
4000 |
43 |
公共事業管理 |
4000 |
44 |
體育教育 |
4500 |
45 |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
4500 |
46 |
視覺傳達設計 |
10000 |
47 |
工藝美術 |
10000 |
48 |
美術學 |
8500 |
(二)住宿收費標準
普通宿舍400元/生·學年,學生公寓(六人間)800元/生·學年,學生公寓(四人間)1200元/生·學年。
第三十五條 獎學、助學措施:按有關規定,學校設有各類獎助學金、建立“獎、助、貸、勤、補、緩、提、保”為一體的幫困助學保障體系,確保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均可獲得不同層次與形式的資助。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新生可通過“綠色通道”入學。
第七章 證書發放
第三十六條 凡具有學校正式學籍且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符合專業畢業條件者,頒發楚雄師范學院本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學校地址及聯系方式
第三十七條 學校地址及聯系方式
1.學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號
2.學校官方網址:https://www.cxtc.edu.cn
3.學校招辦網址:http://zs.cxtc.edu.cn
4.招辦聯系電話:0878—3129000(傳真)、3124584
5.郵政編碼:675000
6.電子信箱:cxsyzb@cxtc.edu.cn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未盡事宜以教育部相關文件及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文件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政策沖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政策為準。
第四十條 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和學校網站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學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四十一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楚雄師范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楚雄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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