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樂學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5-19 09:53:05陽光高考
浙江音樂學院2023年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稱 |
浙江音樂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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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院校國標碼 |
14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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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址 |
杭州市西湖區轉塘街道浙音路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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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層次 |
☑本科 □ 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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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學類型 |
☑普通高等學校 □ 成人高等學校 ☑公辦高等學校 □ 民辦高等學校 □ 獨立學院 □ 內地與港澳臺地區合作辦學 □ 中外合作辦學 □ 高等專科學校 □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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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頒發學歷證書的院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
院校 名稱 |
浙江音樂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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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 種類 |
取得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并修滿學分,符合畢業要求的,頒發浙江音樂學院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浙江音樂學院學士學位授予細則》的,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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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院校招生管理機構 |
學院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各生源省(市、自治區,以下簡稱“省”)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審議招生簡章、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招生計劃,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討論和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招生辦公室負責學院各類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安排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負責學院各類全日制本科招生考試與錄取工作,制訂各類全日制本科年度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計劃、招生簡章和招生章程,組織開展各類全日制本科招生宣傳、考試、錄取和新生復查等工作。 學院成立本科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負責對學院招生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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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 |
(一)面向全國計劃招收音樂表演、音樂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舞蹈表演、舞蹈學、舞蹈編導、表演、藝術與科技8個本科專業,共609人,所有專業不編制分省招生計劃。 (二)面向浙江省采用“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方式,計劃招收舞蹈表演、表演2個本科專業44人。 (三)面向浙江省選拔應屆高職高專畢業生,開展“專升本”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面向華僑港澳臺考生,計劃招收音樂表演、音樂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舞蹈表演、表演5個本科專業8人,其中按臺測成績錄取的招生計劃單列。 (五)面向國際考生招收音樂表演、音樂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舞蹈表演4個本科專業,招生計劃單列。 (六)與嵊州市越劇藝術學校合作的中職與應用型本科院校一體化人才培養試點工作,招生專業為表演(越劇演員),計劃招收19人。 (七)與新疆、西藏合作開展基層文化人才共建培養項目,招生專業為音樂學(師范(鋼琴與聲樂)),面向新疆、西藏考生各計劃招收2人。 各類別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我院嚴格執行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在招生總計劃數范圍內,根據學院專業建設情況和發展需要,經招生主管部門批準,錄取時可將部分專業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調劑至其他生源充足的專業或招考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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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 |
無預留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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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專業教學培養 使用的外語語種 |
學校外語公共課為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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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
對考生的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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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錄取規則 |
(一)面向全國計劃招收音樂表演、音樂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舞蹈表演、舞蹈學、舞蹈編導、表演、藝術與科技8個本科專業的錄取規則: 1.我校各招生專業文理兼招,不設選考科目要求,不限男女生錄取比例;外語入學考試不限語種。2.按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我校在生源地省級專業統考合格考生范圍內組織專業校考。考生所報專業(招考方向)屬生源地省級專業統考涉及的,考生須獲得省級專業統考相應專業合格證或合格證明;生源地省級專業統考未涉及或不要求的專業(招考方向),考生可直接參加專業校考。所有考生均須按省招生主管部門要求參加考生所在省藝術類高考報名。具體報考政策及辦法請考生自行向本人所屬省招生主管部門咨詢。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生源地省級專業統考規定,造成我校專業校考成績無效,進而影響錄取等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3.我校在國家招生政策指導下,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音樂學、音樂表演、舞蹈表演(“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方式除外)、舞蹈學(師范)、舞蹈編導、表演(“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方式除外)、藝術與科技等8個本科專業,參考生源省份藝術類本科專業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自主劃定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海南省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按照標準分計算);所有招生專業均不設文化課成績單科分數線;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4.報考我校的考生,必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校考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文化考試,且專業校考成績必須合格。(1)報考我校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音樂表演、舞蹈表演(“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方式除外)、舞蹈編導、表演(“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方式除外)專業(招考方向),取得我校專業校考合格證的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線后,以專業校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計劃結合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專業校考成績同分的考生: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依次按《旋律寫作與鋼琴曲寫作》《視唱練耳》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音樂設計與制作招考方向依次按《歌曲寫作》《視唱練耳》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音樂表演專業(合唱指揮、樂隊指揮招考方向除外)依次按《視唱練耳》《樂理》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音樂表演專業合唱指揮、樂隊指揮招考方向依次按《作品指揮》(復試)、《專業口試》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舞蹈表演專業中國舞招考方向(“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方式除外)依次按《舞蹈基本功測試》《舞蹈表演能力測試》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舞蹈表演專業芭蕾舞招考方向(“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方式除外)依次按《作品表演》《專業技巧及技巧組合》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舞蹈編導專業依次按《命題編舞》《舞蹈即興》(復試)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表演專業音樂劇招考方向依次按《聲樂演唱》(復試)、《舞蹈表演》(復試)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表演專業戲劇影視表演招考方向依次按《命題表演》《臺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2)報考我校音樂學(師范)、音樂學(音樂理論)、舞蹈學(師范)、藝術與科技專業(招考方向),取得我校專業校考合格證的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線后,以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計劃結合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綜合成績 =(專業校考成績÷100)×70 +(高考文化成績÷文化成績滿分)×30。綜合成績同分的考生:音樂學專業依次按專業校考成績、《視唱練耳》《樂理》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舞蹈學(師范)專業依次按專業校考成績、《舞蹈表演能力測試》、《舞蹈基本功測試》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藝術與科技專業依次按專業校考成績、《新媒體藝術設計》《視唱練耳》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5.只錄取第一志愿填報我校的考生,考生所填報志愿須與專業校考成績合格的專業或招考方向一致。 (二)面向浙江省采用“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方式招收的專業,錄取原則按照《浙江音樂學院2023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規定執行。 (三)“專升本”招生專業,錄取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華僑港澳臺、按臺測成績錄取招生專業,錄取原則按照《浙江音樂學院2023年華僑港澳臺本科招生簡章》《浙江音樂學院2023年依據臺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成績招收臺灣高中畢業生簡章》規定執行。 (五)面向國際學生招生專業,錄取原則按照《浙江音樂學院2023年國際學生本科招生簡章》規定執行。 (六)與嵊州市越劇藝術學校合作的中職與應用型本科院校一體化人才培養試點工作招生專業,錄取原則按省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七)服務新疆、西藏基層文化人才共建培養項目,招生專業錄取原則按所在批次當地省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八)招生批次。面向浙江省考生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方式招生專業安排在藝術類第一批之前錄取,其他招生專業安排在藝術類第一批錄取;與嵊州越劇藝術學校合作的中職與應用型本科院校一體化人才培養試點工作招生,采用單獨考試招生錄取。非浙江省考生的錄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批次執行。 (九)新生入學后,我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或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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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費標準 |
學費標準 |
音樂表演專業每生每學年10350元;音樂學、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舞蹈表演、舞蹈學、舞蹈編導、表演、藝術與科技專業每生每學年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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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標準 |
1600元/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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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資助政策 |
學院設有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優秀獎學金和各類專項獎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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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監督機制及舉報電話 |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申訴舉報電話:0571-8980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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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網址及聯系電話 |
招生咨詢電話:0571-89808080 招生辦公室郵箱:zs @zjcm.edu.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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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須知 |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或其他特殊情況,我院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及各省有關政策為準,制定相應的招生考試辦法,并在學院官網另行公布。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音樂學院2023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浙江音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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