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警察學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5-11 11:57:54陽光高考
貴州警察學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貴州警察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開展,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貴州警察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貴州警察學院(學校代碼:4152012107)
辦學性質:公辦
辦學層次:本科
辦學地址:貴州省貴陽市雙龍航空港經濟區見龍洞路175號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教育
學習形式:全日制
學校簡介:貴州警察學院是由貴州省人民政府主辦,貴州省公安廳主管,貴州省教育廳負責業務管理,全省唯一的全日制政法公安類普通本科院校。學校占地540畝,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總值5239.26萬元,館藏紙質圖書78萬冊,電子圖書115萬冊,有52個校內實驗實訓場所和43個校外教學實習實訓基地。
學校現有專任教師218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87人,占專任教師總數的39.91%;碩士以上學歷學位人員153人,占專任教師總數的70.18%;雙師型教師116人,占專任教師總數的53.21%。有省管專家、全省高校“黔靈學者”和省級學術帶頭人6人,教育部高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2人,貴州省高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11人。
學校現有9個教學系部,開設本科專業13個,刑事科學技術、治安學和公安管理學、偵查學為省級一流建設專業,有省部級精品課程7門,省部級教學成果獎23項。學校的公安學、刑事科學技術為省級重點支持學科,建有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鑒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貴州政法大數據技術創新中心、安防工程中心、高校風險防控研究中心等多個省級科研平臺。
學校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著力打造貴州公安專業人才培養基地、貴州在職民警培訓基地、貴州公安科學研究與技術支持基地、中國—東盟及周邊國家大數據警務國際交流合作基地,努力把學校建設成區位優勢明顯、辦學特色鮮明、符合實戰需要的重點公安院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招生就業處。
第六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面監督,監督辦公室設在學校紀檢監察室。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招生專業計劃以省教育廳下達,各省市招生考試院審核發布的為準。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學校公安專業招收女生計劃數不超過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數的15%。公安類專業招生計劃中包含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計劃。
學校在貴州、云南、四川、重慶、湖南、湖北、廣西、廣東、山東、江蘇、福建等省(市)投放招生計劃(公安類專業招生計劃只投放貴州省)。
最終分省(市)分專業招生計劃數以各生源省(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公布為準。
第五章 報考資格條件和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要求
第九條 報考非公安類專業考生條件: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應往屆高中畢業生,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嚴重慢性病),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能夠適應學校警務化管理要求。
第十條 報考公安類專業考生,除滿足第九條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
(四)遵規守紀,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熱愛公安事業,立志為國家的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六)生源地為貴州(考生生源地為其參加高考時的戶籍所在地);
(七)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質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體檢標準。
第十一條 報考公安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由貴州省公安廳統一組織的政治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政治考察、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評結論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 政治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面試主要從報考動機、言語表達、身體協調性等方面,辨識考生是否適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從事公安工作。
第十四條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體重:性體重指數在17.3至27.3之間(含本數),女性在17.1至25.7之間(含本數)。(計算方式:體重/身高的平方,單位:千克/米2,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一位)。
(三)視力:單側裸眼視力4.8及以上。
(四)色覺:無色盲、色弱。
(五)外觀:無少白頭,無胸廓畸形,無脊柱側彎、駝背,膝內翻股骨內踝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不超過7厘米,無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體無影響功能的瘢痕,面頸部無瘢痕,無下肢靜脈曲張,無腋臭,共同性內、外斜視不超過15度,無唇、腭裂或唇裂術后有明顯瘢痕。
第十五條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項目名稱 |
可測次數 |
合格標準 |
|
男性 |
女性 |
||
50米跑 |
1 |
≤9.2秒 |
≤10.4秒 |
立定跳遠 |
3 |
≥2.05米 |
≥1.5米 |
1000米跑(男) |
1 |
≤4分35秒 |
≤4分36秒 |
800米跑(女) |
|||
引體向上(男) |
1 |
≥9次/分鐘 |
≥25次/分鐘 |
以上4個項目須全部進行測評。其中,有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報考我校的考生必須在各省(市)規定的時間內填報志愿。報考我校公安類本科專業的貴州省考生須在本科提前批次填報志愿,報考我校非公安類本科專業的考生,在普通本科志愿欄填報。
第十七條 學校偵查學、禁毒學、經濟犯罪偵查按公安學類招生,考生按公安學類填報志愿,按公安學類錄取發放通知書,學生入校就讀后按我校專業分流有關規定進行分流。其它專業按專業進行招生、錄取,考生按專業填報志愿。公安類專業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進行。非公安類專業錄取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報考我校的省外考生,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錄取時間進行錄取。
第十八條 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公安類專業使用階梯志愿規則錄取,非公安類專業使用平行志愿規則錄取。錄取時,根據我校招生計劃,按照省考試院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順序進行錄取;專業分配優先滿足投檔成績高的專業志愿。當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已錄滿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調劑到其它缺額專業錄取,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七章 復審復查
第十九條 公安類專業學生入學后,按有關規定開展入學資格審查和體檢復查工作。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非公安類學生報到后,按有關規定開展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章 費標準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按物價主管部門審核的項目標準收費。
錄取批次 |
招生大類及專業 |
學費 |
住宿費 |
提前錄取本科(公安類專業) |
治安學、偵查學、禁毒學、經濟犯罪偵查、公安管理學、警務指揮與戰術 |
4100元/年 |
1100元/年(6人間) 1200元/年(4人間) |
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網絡安全與執法 |
4200元/年 |
||
普通本科(非公安類專業) |
法學、監獄學 |
4100元/年 |
|
信息安全 |
4200元/年 |
(以當年核定為準)
第九章 管理與就業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度,依據學生綜合考核成績可享受相應等級獎學金。并根據國家有關精神,對貧困學生給予貧困助學金。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后,根據公安部對公安院校學生管理要求,實行警務化管理,統一著裝。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經審核達到畢業要求,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經教育部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的貴州警察學院畢業證書,并以此具印。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就業。公安類專業畢業生,根據《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達到畢業條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資格條件的,可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警統一考試;非公安專業畢業生就業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學校推薦、雙向選擇、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外語課只開設英語教學,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嚴禁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亂收費行為,嚴肅查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85407599,0851-85407159
監督電話:0851-85400182
傳 真:0851-85407599
學院官網:http://www.gzjgxy.cn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3年招生工作,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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