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科技大學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1-06-14 10:51:30陽光高考
青島科技大學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為了保證青島科技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青島科技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青島科技大學 學校代碼:10426
第四條 學校地址:
嶗山校區: 青島市松嶺路99號
四方校區: 青島市鄭州路53號
高密校區: 高密市杏壇西街1號
第五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成立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工作,集體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學校紀委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招生與錄取
第九條 學校招生計劃及錄取結果將及時通過校園網等規定途徑公布并按時報送到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
第十條 各專業具體招生計劃及錄取結果以各省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一條 外語語種要求:英語、動畫(中英合作辦學)專業考生的統考外語語種為英語。
第十二條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體檢標準按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按教育部要求,學校采取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實行“招生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衡量,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1.學校根據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線及當地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控制在1:1-1:1.2之間。
2.學校按照各省志愿設置和投檔原則錄取。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志愿考生。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
3.未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對于進檔考生,按照“專業志愿清”方式進行錄取,各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即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要求的考生按“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安排專業,不設專業級差,同一專業志愿內按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安排專業,無法滿足專業志愿又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4.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對選考科目的規定按照當地省份有關規定和我校設定的科目類別執行,選考科目與報考專業要求相匹配,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錄取實施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擇優錄取。對于按專業組進行投檔省市,在同一專業組內按照“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安排專業。
5. 學校認可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在教育部規定的項目范圍內出臺的有關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政策和規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過20分。
6.投檔成績相同時,若生源地規定了位次確定原則,優先錄取位次高者;若未規定位次確定原則,文史類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理工類依次按數學、外語、語文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優先錄取位次高者;各單科成績均相同時,結合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因素,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藝術類錄取規則:
1、美術類在山東省外使用省統考成績的藝術專業錄取原則:在進檔的考生中,以統考專業成績為依據分配專業,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文化課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2、美術類在山東省內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在進檔考生中,按照山東省美術類綜合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
3、音樂類使用山東省內高校聯考成績的藝術專業錄取原則:在進檔的考生中,按照聯考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文化課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4、音樂類在山東省外使用統考成績的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為:在進檔的考生中,按照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文化課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按《山東省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實施方案》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在進檔的考生中按綜合成績(綜合分數=專業成績*750/100*70%+文化成績*30%,綜合分數小數點后按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從高到低確定錄取專業,若綜合成績相同,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學校高水平運動員、綜合評價招生、少數民族預科、內地新疆班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考生在錄取時及入學后均要按省教育廳規定進行資格審查。凡被檢查出有不符合錄取規定的疾病的考生,以及存在舞弊行為的考生,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