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29 10:46:02陽光高考
湖北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遵守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努力選拔優秀人才。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性質、校址、組織機構
第四條 湖北大學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的省屬重點綜合性大學、湖北省“國內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是國家批準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學校代碼:10512,法人代表:劉建平。
第五條 湖北大學武昌校區地址:武漢市武昌區友誼大道368號;陽邏校區地址:武漢市新洲區陽邏平江東路630號;漢口校區地址:武漢市江岸區諶家磯街興盛大道特1號。湖北大學網址:http://www.hubu.edu.cn/。
第六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三章招生計劃和收費
第七條 學校在核定的招生規模內,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來源計劃。學校按照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比例確定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條 湖北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專業除外)實行學分制收費,本科生學費由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個部分構成;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專業實行學年學費。學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按湖北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招生錄取規則
第九條 普通高考考生(含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運動隊、國家專項計劃、內地新疆班、少數民族協作計劃等)須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其他類型考生按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考試。
第十條 考生電子檔案按規定投入學校后,學校根據考生電子檔案信息、填報的專業(類)志愿,結合其思想政治表現、體檢等各方面情況,以“分數優先”的原則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確定考生專業(類)。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優先錄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專業相關科目理工類為數學、綜合,文史類為語文、綜合。因專業(類)招生計劃數所限不能滿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可安排至其它專業(類),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一條 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海南省,河北省、遼寧省、江蘇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重慶市考生填報專業志愿須符合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志愿規則遵循生源屬地化原則,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政策,投檔成績相同時,參考同分排位值情況確定考生專業(類)。
第十二條 外國語言文學類(含英語、翻譯)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不限考生外語應試語種。學校公共外語課以英語語種安排教學。
第十三條 體育學類(含體育教育、休閑體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運動人體科學)專業按照投檔考生綜合成績分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計算辦法:文化成績÷文化滿分×375+專業成績÷專業滿分×375。若省級考試招生主管部門有具體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按其投檔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美術學、設計學類(含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數字媒體藝術、產品設計)、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錄取時按照投檔考生綜合成績分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計算辦法:文化成績÷文化滿分×60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400。若省級考試招生主管部門有具體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按其投檔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文化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公布的第一批本科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或參考特殊類型招生控制分數線)的80%。
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湖北大學曼城聯合學院)包含:材料科學與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電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辦學)、軟件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只錄取填報有上述專業志愿的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者視為服從上述專業間調劑。錄取的學生入學后不得轉換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外的專業。
第十七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包含:國際事務與國際關系(中外合作辦. 學)、材料化學(中外合作辦學)、環境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只錄取填報有上述專業志愿的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者視為服從上述專業間調劑。錄取的學生入學后不得轉換到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外的專業。
第十八條 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錄取辦法詳見《湖北大學2021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專業不安排分省分專業計劃,不認可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
第十九條 凡填報我校志愿的投檔考生,按規定錄取后不換錄、不退檔。
第二十條 錄取的部分專業(類)新生進入通識教育學院,進行為期一年的通識教育培養。
第二十一條 按專業類招生的,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專業分流培養。人才培養創新班入校后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遴選。
第二十二條 錄取考生入學后,可按學校人才培養規定,提出申請并通過有關考核后雙向選擇調換專業。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入學資格復查不合格的考生,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