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醫藥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1-05-29 10:45:02陽光高考
湖北中醫藥大學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湖北中醫藥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湖北中醫藥大學。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0507,學校在各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學校設有兩個校區:黃家湖校區和曇華林校區,黃家湖校區位于武漢市洪山區黃家湖西路16號,曇華林校區位于武漢市武昌區曇華林特1號。
第四條 學校是湖北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湖北省首批國內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
第五條 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類別有普通高考、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中西部協作計劃、高水平運動隊、中外合作辦學、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新疆)、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湖北)。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面實施 “陽光工程”,按照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條 學校設普通本科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公開,監督電話:027-68890020。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經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三條 學校在調檔時,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做分省計劃的高水平運動隊招生。
第十四條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并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成績達到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并分配專業,不設專業志愿級差。考生分數相同時,優先按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進行排序錄取,若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同分排序細則,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為三門選考科目總分)科目分數排序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的高考改革方案和招生錄取改革的建議要求,制定相應的錄取方案。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各招生專業(組)對應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
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原則上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對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學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簡章執行。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用于本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項目。
第十七條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中西部協作計劃、中外合作辦學、少數民族預科班(新疆)、內地新疆高中班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錄取。
第十八條 國家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招生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湖北省相關政策執行。錄取的定向免費醫學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與定向縣(市、區)衛生行政及人社部門簽訂《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定向就業協議書》。
第十九條 外國語言文學類(英語、商務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外語均以英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條 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規定,報考醫藥衛生相關專業的考生,須符合醫藥衛生相關專業的體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