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
2021-05-28 06:33:41陽光高考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五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七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九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粵價[2007]186號)、《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的辦法》(粵發改規〔2018〕7號)的有關要求制定執行。
具體每個專業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四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省級及以上: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服兵役國家補償資助金、廣東生源新生助學金等。
(二)學校和社會:麗林勵志獎學金、雷為有獎學金、香港石景宜劉紫英助學金、黎燦助學金、鄧安堂助學金、仲明助學金、特殊困難臨時補助金、勤工助學金等。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憑錄取通知書、戶口本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國家助學貸款,每學年貸款金額最高均不超過人民幣8000元,學生在校期間免利息,畢業當年開始還利息,畢業三年后開始分批還貸款本金。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四十一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1-8120066
傳真:0751-8120066
電子郵箱:sdzsk8120066@sg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sgu.edu.cn
第四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全過程,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系人:杜杰
監督電話:0751-8120015
傳真:0751-8120015
電子郵箱:sdjw@sgu.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專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韶關學院授權韶關學院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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