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1-05-28 06:33:41陽光高考
韶關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韶關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韶關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大學路288號大塘校區;郵政編碼:512005
黃田壩校區: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惠民北路64號;郵政編碼:512003
醫學院校區: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新華南路108號;郵政編碼:512026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高職(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韶關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專科提前批次、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學校軟件工程專業與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軟件技術專業設立四年制(4+0)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培養,辦學地點在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畢業證書發放和學位授予以及韶關學院學生獎學金、省級及以上學生獎助貸等由學校負責,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學校車輛工程專業與廣東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汽車電子技術專業設立四年制(4+0)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廣東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培養,辦學地點在廣東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畢業證書發放和學位授予以及韶關學院學生獎學金、省級及以上學生獎助貸等由學校負責,廣東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學校園藝專業與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作物生產技術專業設立四年制(4+0)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培養,辦學地點在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畢業證書發放和學位授予以及韶關學院學生獎學金、省級及以上學生獎助貸等由學校負責,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學校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與東莞職業技術學院計算機應用技術專業設立四年制(4+0)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東莞職業技術學院培養,辦學地點在東莞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畢業證書發放和學位授予以及韶關學院學生獎學金、省級及以上學生獎助貸等由學校負責,東莞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七條 通過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錄取進入本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免學費和住宿費,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及轉專業,須與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定向就業協議書》,畢業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連續工作6年。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定向服務單位落實考生就業崗位并在有空編時優先入編。
第十八條 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至本校的公費定向培養考生,單獨院校專業組招生,入學后原則上不能轉學及轉專業,且須在入學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滿18周歲)及其法定監護人簽署《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面試、考察錄用,派遣到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或文科類、理科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體育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專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或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依次優先錄取文科類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科目成績分高者。
第二十五條 藝體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按照該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根據考生綜合成績[內蒙古考生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60%,其它省(區、市)考生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2.5×60%]從高到低排序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依次優先錄取考生統考術科、語文、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文科數學/理科數學科目成績分高者。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專項計劃、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試點專項計劃專業,單獨院校專業組錄取,錄取規則按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校企合作辦學(與中軟國際有限公司合作辦學)的廣東省示范性軟件學院(試辦)的軟件工程專業(本科),單獨院校專業組錄取,錄取規則按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則錄取。
第二十八條 學校與澳大利亞聯邦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本科)、英國普利茅斯大學旅游管理專業(本科)、英國北安普頓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本科)“3+1”學分互認雙學位項目,與澳大利亞紐卡斯爾大學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本科)“2+2”學分互認雙學位項目,單獨院校專業組錄取,錄取規則按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則錄取。
第二十九條 學校與澳大利亞聯邦大學中外合作辦學計算機應用技術專業(專科),培養信息管理人才;與英國北安普頓大學中外合作辦學國際商務專業(專科),培養創業管理人才,單獨院校專業組錄取,錄取規則按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則錄取。
第三十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三十二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學校在江蘇省的錄取原則按先分數后等級、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的總分(含附加分)從高到低排序。
第三十四條 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