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
2020-06-14 22:05:40高考網整理
★優越的辦學條件學校占地2600余畝,校舍建筑面積42萬余平方米,學校資產總值10億多元,圖書館藏書130余萬冊,部分實驗實訓設備達到世界先進水平,教學儀器設備總值1.8億元。學校建有國家級職業教育實訓基地2個,省級實訓基地2個;山東省省級新舊動能轉換行業(專項)公共實訓基地1個。依托魯商集團,學校建有國家農產品現代物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擁有山東省農產品貯運保鮮技術重點實驗室、山東省云商務大數據工程中心、北方現代物流研究院、濟南市肉品質量安全控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濟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信息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省市級科研機構。
★突出的就業優勢學校實施“名校名企育優生”戰略,深入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形成了“多學期、職場化、協同式”“雙業融通訂單式”、現代學徒制等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不斷拓展校企合作范圍,推進校企深度合作,形成了“1+1+N”的校企合作模式,與華為公司、阿里巴巴、海爾集團、聯想集團、中國電科第55所、華住集團、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等國內外知名企業建立了緊密的校企合作關系,在教材建設、課程置換、師資培養、實習就業等領域進行深入合作。畢業生就業率達99%以上,畢業生質量得到社會高度認可。
★廣泛的國際合作學校注重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與英、美、澳、韓等多個國家的20余所高校建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在海外設有中澳跨境電商學院、中泰國際旅學院、中泰國際商學院等海外辦學項目,專業標準和課程標準與國際接軌。開設中澳會計、中澳國際商務、中馬電子商務、中馬商務管理、中韓旅游管理、魯臺物流管理等6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不出國門就可接受國際化的教育,畢業后可赴國境外深造。學校每年公費資助出國境研修學生100余名。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成立以學院主要領導為組長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審批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條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教務處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普通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紀檢部對招生工作實施紀檢監察。
第四章招生與錄取
第十一條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山東省教育廳公布為準,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條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按照“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原則,綜合考察考生德、智、體、美等素質方面,公平、公正、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外語語種要求:商務英語、應用英語等專業要求英語語種,不加試口語,其他專業語種不限。
第十四條男女比例:報考各專業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條對考生體檢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文件規定。
第十六條錄取規則:嚴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門的錄取政策和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執行。
1.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學校按照省(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投檔比例調閱考生檔案,具體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
2.按照各省的志愿設置及投檔錄取原則進行錄取。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接受投檔,第一次填報志愿的投檔考生不足時,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征集(后續)志愿考生。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后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對于綜合素質高、有文、體專長的考生在高考文化總分相等的條件下優先錄取。
3.專業錄取時各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無相關科目的成績要求。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錄取時,各專業均不提選考科目要求,根據考生的專業志愿、文化總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對各專業進檔考生依次錄取,不再進行專業調劑。
4.在確定錄取資格時,考生的各種加分、降分情況均計入總分,無單科成績要求。
5.“限體育專業測試合格考生”報考的專業僅招收取得《山東省2020年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招生考試合格證》的考生,錄取按教育部和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規定執行。
6.空中乘務專業報考考生,須取得我校2020年空中乘務專業測試合格證,錄取按教育部和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規定執行。
7.藝術類專業投檔原則、錄取規則按照《山東省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方案》執行。
8.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生考試及錄取執行《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2020年單獨招生和綜合評價招生章程》以及教育部、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的相關規定。
9.春季高考各專業按專業類別劃定錄取線。
10.錄取結果的公布渠道: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學校招生信息網、招生咨詢電話、錄取通知書等。
第十七條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