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濱海汽車工程職業學院2020年普通高職招生章程
2020-06-13 15:15:14高考網整理
天津濱海汽車工程職業學院2020年普通高職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濱海汽車工程職業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濱海汽車工程職業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學校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濱海汽車工程職業學院
二、辦學類型:民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高職
四、學校代碼:14600(國標)
五、學校地址:天津市津南區葛沽鎮創新二路36號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濱海汽車工程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天汽職院”)是天津市唯一一所全日制民辦高職院校,是教育部第三批現代學徒制和教育部“1+X”證書制度試點院校。天汽職院坐落于國家級特色小鎮津南區葛沽鎮,交通便捷,環境宜人,東臨優美的濱海湖公園,西接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示范區——海河教育園區。學院建有2個校區,占地總面積46萬平方米。專業設置緊密對接科技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選取人才需求量大、發展前景好的方向作為專業方向和課程研發方向,傾力打造人才培養體系,追求專業學科的全國領先。目前,設立有汽車學院、康復學院、信息工程系3個系部14個專業。汽車學院建有歐式風格超大規模的現代化學訓中心,康復學院建設有9800平方米高標準的康復治療中心,信息工程系與國內優秀IT公司合作建設智能化實訓平臺。
天汽職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秉承“明德修身、術業專攻”校訓,創新實施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托行業企業,聚焦崗位需求,實施多學期、分段式工學交替教學模式,實現了學校與企業的“無縫對接”,為畢業生鋪就了高品質、成熟穩定的就業渠道。依國家有關規定,設有各種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并設有綠色通道為貧困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
第二章招生機構
第四條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討論有關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決策咨詢和監督。
第五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的各項規定,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20年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分省分專業招生規模以有關省級招辦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八條收費標準。學費:汽車運用與維修技術、汽車電子技術、新能源汽車技術、汽車營銷與服務、汽車營銷與服務(二手車鑒定與評估)、汽車營銷與服務(汽車保險與理賠)、金融管理(汽車金融)、康復治療技術、言語聽覺康復技術、口腔醫學技術、護理(康復護理)11個專業9500元/生?年,汽車智能技術、大數據技術與應用、空中乘務3個專業13800元/生?年。住宿費:4人/間,1500元/生?年,8人/間,1000元/生?年。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新生報到須知。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以最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九條天津濱海汽車工程職業學院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藝術類執行第十四條規定)。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院校志愿實行順序志愿省份,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依此類推。實行平行志愿省份,錄取以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
第十一條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優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專業錄取執行“專業志愿清”原則。
第十二條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