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運職業學院2020年普通高職招生章程
2020-06-13 15:04:24高考網整理
天津海運職業學院2020年普通高職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海運職業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海運職業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海運職業學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學院概況
學院名稱:天津海運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層次:高職
學院代碼:14022
學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園區雅深路8號
學院基本概況:
學院簡介:天津海運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是天津市教委直屬的以培養海運人才為主,具有工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的綜合性公辦全日制高等職業院校,是我國海事局向國際海事組織申報船員培訓機構之一,是天津海事局在華北地區最先開辦海員對外適任證書培訓的機構之一,是華北地區首批通過國家海事局《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體系》認證的教育培訓單位,也是天津市教委“世界先進水平高職院校建設項目”實施單位之一。
辦學條件:學院位于天津海河教育園區,總占地面積976畝,建設用地615畝,一期建筑總面積17萬平方米。學院建有現代化的教學樓、學生公寓、食堂、圖書館、電子閱覽室、多媒體教室、體育場館、設施設備先進的各專業實驗、實訓室等。
專業門類:學院堅持大力發展海運特色專業和適應環渤海地區建設所需的專業,緊緊圍繞國家海洋強國、“一帶一路”和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設有航海技術系、輪機工程系、航運經濟系、國際郵輪乘務和旅游管理系、工程技術系、信息工程系等6個系,開設了航海技術、輪機工程技術、國際郵輪乘務管理、理化測試與質檢技術等27個專業及專業方向。其中,航海技術、輪機工程技術、國際郵輪乘務管理專業是天津市教委“國內頂尖骨干建設專業”。
人才培養: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堅持“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培訓”三位一體的教學模式,使學生在取得學歷證書的同時,可以獲得與所學專業相適應的適任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成為各專業的高級技術技能人才。在學生管理過程中,結合海運特色,采取準軍事化管理模式,強化學生素質訓練和養成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貫穿學校教育教學全過程。
實訓條件:學院構建了適用夠用、適度超前的實訓設備體系。目前已建成涵蓋航海技術、輪機工程技術、國際郵輪乘務管理、理化測試與質檢技術、物流管理等27個專業的校內實訓基地107個、校外實訓基地119個。其中,涵蓋船舶操縱模擬實訓室、輪機模擬器實訓室、集裝箱運輸管理實訓室等多個中央財政投資建設實訓室,航海學歷教育和海船船員培訓能力在華北地區處于領先水平。
就業優勢:學院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授予“濱海新區航海運輸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基地”,并通過了國家教育部委托天津市教委組織的對學院人才培養工作的評估。歷屆畢業生就業率保持在98%以上,簽約率保持在85%以上,在天津市本、專科高校就業率統計中始終名列前茅。
第二章招生機構
第四條學院根據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設有由黨委書記、院長任組長的,以招生辦、紀檢、教務處、學工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職責是: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組織領導本院的招生錄取、咨詢、信訪工作。
第五條學院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20年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由其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對生源好、一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收費標準。
1.學費、住宿費按天津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收取。具體標準為:一般專業5000元/生·學年,特殊專業5500元/生·學年;住宿費收費標準為6人間1000元/生·學年,8人間800元/生·學年。具體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院發放的2020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2.為滿足用人單位的需要,提高畢業生就業率,相關專業將利用學生在校期間開展專項技能和職業技能培訓,成績合格者取得國家相關資格證書,其費用按天津市物價局規定收取。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八條我院錄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學院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學院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依此類推。實行平行志愿省份,錄取以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
第十條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專業錄取執行“專業志愿清”原則。
第十一條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英語、數學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關規定,執行該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江蘇省考生如投檔分數相同,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排序較高者。
第十三條我院在“甘肅省“對口升學批次”錄取時,若總分相同,依次比較“文化綜合素質測試”成績、“專業基礎知識測試”成績、“專業技能水平測試”成績,擇優錄取。如考生所屬省招辦有相關規定,按該省招辦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對于天津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普通高考語文、數學、外語3門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參照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如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單科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
第十五條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浙江、山東、海南、天津等省(區、市)的招生錄取工作相關要求:
1.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浙江、山東、海南、天津等省(區、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2.浙江、山東、海南、天津等高考改革試點省(區、市)考生須滿足我院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六條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學院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