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 2019年高職擴招(第二階段)招生章程
2019-10-12 10:12:06網絡整理
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 2019年高職擴招(第二階段)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2019年高職百萬擴招的招生工作,根據《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9年高職擴招錄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二條學校全稱: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國標代碼為14431)
第三條學校英文名稱:ZhejiangVocationalCollegeofSpecialEducation
第四條主校區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留和路527號(杭州小和山高教園區)
第五條辦學層次:普通專科(高職)
第六條辦學類型:公辦高等職業學校
第七條頒發證書學校: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頒發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八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工作,集體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招生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章,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工作全程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經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學校2019年面向具有高中畢業及同等學力以上的人員(包括退役軍人、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新型職業農民等四類人員)安排高職招生計劃50人,具體計劃數、招生對象與收費標準等情況詳見下表。
專業名稱 |
招生計劃 |
學費 |
備注 |
康復治療技術(推拿) |
50人 |
免學費 |
持視力殘疾證,且生活可以自理 |
第五章高考報名條件及志愿填報
第十二條報名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無任何違法處分記錄。
2.具有高中或同等學力,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3.2019年各類高校招生考試中未被任何高校錄取的考生。
4.身體要求:各專業的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報名時間: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于2019年10月8-31日通過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報名系統(www.zjzs.net),認真閱讀報名要求,網上簽訂《誠信承諾書》,錄入報名信息后,一并填報志愿信息。
第六章現場確認
第十四條考生于2019年11月8日13:00-16:00到學校進行現場確認,交驗報名材料,領取準考證。未經現場確認的考生視作自動放棄,不得參加考試,考生所交材料恕不退還。
現場確認需交驗材料:
1.報名表(在浙江省教育考試網報名系統中進行打印);
2.本人視力殘疾證原件,并交復印件一份;
3.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并交復印件一份;
4.高中畢業證書原件(高中畢業日期為2016年9月30日之前)或同等學力證明。
第七章綜合測評
第十五條測試時間:2019年11月9日9:00-16:00。
第十六條測試形式:考生需參加《操作技能》測試(滿分100分),重點考核考生的手法協調能力和發展空間。
第十七條測試評分:考試包含單項考核和綜合考核兩部分組成,滿分100分。其中單項考核占50分:每個單項手法為10分,共五個單項手法;綜合考核占50分:手法在不同部位的應用占36分,力度8分,禮儀及其他6分。
第八章錄取
第十八條在符合錄取資格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按專業實際招生計劃的100%確定擬錄取名單。擬錄取時如總分相同,按綜合考核得分、單項考核得分排序錄取。
第十九條身體健康要求參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辦理。凡考生體檢符合"學校可以不予錄取"條款的,學校將按"不予錄取"執行。
第九章學習形式及培養方式
第二十條學制一般為三年制,最長可延至五年。培養方式采取多元模式,線上學習與線下學習相結合、集中教學和分散教學相結合。
第十章招生監督與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高職擴招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檢查部門的全程監督下進行,自覺接受省教育考試院和社會監督。監督舉報電話:0571-86462137。
第二十二條根據教育部令第36號規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一章招生咨詢及錄取查詢
第二十三條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571-8699457286452702
招生咨詢QQ:1785468488
聯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留和路527號
郵政編碼:310023
學校網址:www.zcse.edu.cn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負責解釋。
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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