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14 15:47:21陽光高考
西安建筑科技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學校辦學歷史悠久、底蘊深厚,最早可追溯到始建于1895年的北洋大學,1956年全國高等院校院系調整時,由原東北工學院、西北工學院、青島工學院和蘇南工業高等專科學校的土木、建筑、市政系(科)整建制合并而成,積淀了我國近代高等教育史上最早的一批土木、建筑、市政類學科精華,時名西安建筑工程學院,是新中國西北地區第一所本科學制的建筑類高等學府,我國著名的土木、建筑“老八校”之一,原冶金工業部直屬重點大學。1959年和1963年,學校先后易名為西安冶金學院、西安冶金建筑學院;1994年3月8日,經原國家教委批準,更名為“西安建筑科技大學”。1998年,學校劃轉陜西省人民政府管理。現為“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項目”和“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實施院校,陜西省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教育部、陜西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建高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英文名稱: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 Technology。學校國標代碼:10703。
第三條 學校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主要培養研究生和本科生,頒發本科學歷證書為西安建筑科技大學普通高校本科畢業學歷證書。
第四條 學校法定注冊地址是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雁塔路中段13號。現有雁塔校區(西安市碑林區雁塔路中段13號,郵編:710055)和草堂校區(西安市高新區草堂寺景區草寺東路,郵編:710311)。
第五條 學校招生類別為:普通文理類、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貧困地區定向、內地新疆班、中外合作辦學、定向就業計劃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科招生宣傳、招生計劃編制、招生錄取和相關日常工作等。
第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全程實施監督。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九條 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教育部批復為準,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學校預留計劃按照教育部規定不超過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計劃使用堅持質量優先、保證公平的原則,主要用于平衡各省(市、自治區)生源質量和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確定提檔比例,非平行志愿省份的提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計劃數的120%,平行志愿省份的提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計劃數的110%。
第十二條 學校在調閱檔案時,承認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或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錄取時依據考生投檔分數安排專業。
第十三條 江蘇省普通文理類考生的專業選測等級要求為BC,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專業分配原則,當投檔成績相同時,參考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依次按照A、B、C等級認定。高水平運動隊和藝術類專業的選測等級按江蘇省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浙江省的考生依據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安排專業。上海市的考生依據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組安排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同一專業組內所含專業之間接受調劑。
第十五條 普通文理類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
對同分考生,當其所在省級招生管理部門有明確規定或有成績位次排序的,按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或成績位次排序執行;無明確規定的,安排專業時優先考慮文化課總分高的考生;文化課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單科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單科分數按照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的順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