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電子科技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9-06-14 15:46:26陽光高考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以及我校的辦學宗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國標代碼10701,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教育部直屬的國家“優勢學科創新平臺”和“211工程”高校,國家“2011計劃”認定高校。學校建有南、北兩個校區,北校區地址為陜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2號,郵編710071;南校區地址為陜西省西安市西灃路興隆段266號,郵編710126。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本科生的招生對象為:參加國家統一組織考試的高考生(含自主招生、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定向就業生、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少數民族預科班、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班等)以及保送生。
第五條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組建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成立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監督學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是咨詢及監督機構,負責為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及有效監督,成員由學校負責人、主管招生工作負責人以及教務、紀檢、招生等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副校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教務處、紀檢監察辦公室、本科生招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擬定學校本科招生章程;
3.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
5.組織實施本科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7.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考慮各省高考報名人數情況,兼顧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根據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結合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情況及各省生源質量,綜合分析、確定本校來源計劃編制原則和辦法,科學合理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第十條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區、市)。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省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提檔比例。對于實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區,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20%;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地區,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5%,具體由我校與各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在錄取期間溝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