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利學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
2019-06-07 10:20:45陽光高考
北京吉利學院二〇一九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北京吉利學院招生的具體情況,為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名稱:北京吉利學院,國標代碼:12802
第三條學院地址:北京市中關村昌平科技園,郵政編碼:102202
第四條北京吉利學院是由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隸屬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
第五條學院辦學層次為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
第六條學院招生貫徹“陽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監督電話:010-60751969。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院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本科、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主管校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學院招生部是學院組織和實施全日制本科、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根據北京市教委統一下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學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通過各省(市、自治區)的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試
第十條報考我校的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并經過網上填報志愿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我校公共外語授課語種為英語。
第十二條我校本科部分專業實行大類招生,入學第一學年后根據培養方案進行專業分流:
車輛工程、汽車服務工程(汽車技術方向)、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按機械類招生;
物聯網工程(車聯網方向)、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電子信息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網絡工程按計算機類招生;
財務管理、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按工商管理類招生;
英語(國際傳媒、跨國商務國際特色班)、英語(國際幼兒教育丹麥特色班)按外國語言文學類招生;
學前教育、小學教育、藝術教育按教育學類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