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19-06-01 20:29:37網絡整理
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全日制普通專科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校全稱: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國標代碼為14431)
第三條 學校英文名稱:Zhe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
第四條 主校區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留和路527號(杭州小和山高教園區)
第五條 辦學層次:普通專科(高職)
第六條 辦學類型:公辦高等職業學院
第七條 頒發證書學校:浙江特殊教育職業學院;頒發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工作,集體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為學院招生常設機構。在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招生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規章,具體負責學院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學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工作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院以社會人才需求、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為依據,制定分專業招生計劃。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核準,可以根據生源情況適當調整分專業計劃。各專業招生計劃,經學院黨委辦公會討論審定,報省教育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招生負責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招生生源計劃報(送)到省教育考試院,并按規定時間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按教育部要求,實行學院負責、省考試院監督體制,按考生德智體三方面公平、公正、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高職(專科)層次生源不限外語語種和最低分要求,但進校后,所有專業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五條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條 浙江省及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區錄取辦法: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范圍為前提,根據省教育考試院專業平行志愿分段投檔提供的考生名單,按考生高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高考總分相同的考生,依據位次、志愿順序錄取。三段錄取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進行征求志愿錄取。
第十七條 未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市、自治區錄取規則:執行相關省市的投檔規定,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先錄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滿時,再考慮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滿時,學院按規定視情況進行降分征求志愿。
第十八條 在專業錄取過程中,若出現總分相同的情況,普通高考專業分數優先順序如下:語文、數學、英語,中職單考單招專業分數優先順序如下:專業技術、語文、數學。
第十九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規定加分投檔,學院按加分后的總分進行專業投檔。
第二十條 身體健康要求: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不能錄取外,特殊教育專業還應符合《浙江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詳情請參照浙江省考試院公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學院將在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進行復檢,復檢不合格者將予以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