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衛生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1 20:24:44網絡整理
寧波衛生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校招生錄取工作,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招生章程。本章程適用于寧波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專科(高職)招生工作,包括統一招考的普通高考、單獨招生及省外的各招錄批次,提前招生、技能優秀免試升學、“3+2”招生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寧波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校址:浙江省寧波市高教園區(南區)學府路51號(郵政編碼:315100);辦學層次:普通專科(高職);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國標代碼:13742,浙江省招生代碼:0112。
第三條 寧波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是寧波市政府直屬的全日制國有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前身是創辦于1925年的寧波私立華美高級護士職業學校,有九十余年的辦學歷史。近年來,學校主動順應區域衛生事業和健康產業的發展需求,緊緊圍繞“衛生健康雙領域服務”的辦學定位,秉承“仁愛、健康”的校訓,堅持“合力辦校、質量立校、特色興校、創新強校”的辦學策略,秉持“以人為本、選擇多樣、仁術融合、人人出彩”的教育理念,致力培養具有創新創業精神的“厚人文、明醫理、強技能、高素質”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技術技能型健康服務人才,建設具有國際視野、國內一流、現代化的衛生健康類高職院校。
第四條 學校開設護理、助產、護理(老年護理方向)、康復治療技術、言語聽覺康復技術、口腔醫學、口腔醫學技術、醫學檢驗技術、衛生檢驗與檢疫技術、醫學美容技術、醫學營養、幼兒發展與健康管理、健康管理、家政服務與管理、老年保健與管理、美容美體藝術、美容美體藝術(中外合作辦學)、中藥學等18個專業。其中全國職業院校示范專業2個、中央財政支持專業2個、全國職業院校殘疾人康復人才培養試點專業2個、浙江省高職高專院校優勢專業1個、浙江省高職高專院校特色專業7個、寧波市品牌專業2個、寧波市優勢專業3個、寧波市特色專業3個、寧波市新興專業1個;中央財政支持的職業教育實訓基地4個、浙江省“十三五”高等職業教育示范性實訓基地4個。
第五條 學生畢業后頒發蓋有寧波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印鑒的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專科(高職)學歷證書,國家電子注冊。其中美容美體藝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合作院校為韓國又松信息大學,第三年赴韓學習者,通過韓語(Topik)三級考試,完成規定的所有學分,達到中韓雙方學校畢業要求,畢業后獲得寧波衛生職業技術學院頒發的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專科(高職)學歷證書、韓國又松信息大學畢業證書和韓國副學士學位證書。第三年未赴韓學習,滿足該專業畢業基本要求,獲得寧波衛生職業技術學院頒發的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專科(高職)學歷證書。
第三章 招生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下設招生辦公室,負責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中的重大問題由學校黨委研究決定。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錄取全過程實施監督,并設立招生監督電話0574-88126425,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學校按教育部要求,實行“院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公正、公平、擇優錄取。
第十條 對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已錄取的考生若體檢結果不符合高考相關規定的,學校將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專業沒有特殊性別和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二條 具體錄取方式
1.對于新高考試點省份按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實行專業志愿投檔。對于進檔考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優先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專業平行志愿投檔不滿時,再考慮征求志愿。
2.對未實行新高考試點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進檔考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優先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不能錄取到第一專業志愿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仍不能錄取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錄取到相應專業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3.無專業分數級差要求。
4.無專業加試要求。
5.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康復治療類專業按照大類招生,一學期后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按康復治療技術、言語聽覺康復技術兩個專業進行專業分流;
(2)健康管理與促進類專業按照大類招生,一學期后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按醫學營養、健康管理、老年保健與管理三個專業進行專業分流;
(3)技能優秀中職畢業生免試升學的辦法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錄取通知書簽發人:法人代表賈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