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晴川學院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7-03 10:21:50武漢晴川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貫徹落實教育部依法行政和從嚴治招的要求,規范武漢晴川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武漢晴川學院”(原武漢大學珞珈學院)是經教育部(教發函 [2006]93 號)批準成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國標代碼為:13188,湖北省代碼為:1228,外省招生代碼以各省公布的為準。
第三條 學校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中華科技產業園玉屏大道9號(郵編:430204)。
第四條 學校招生的主要類型有:藝術類本、專科,文、理類本專科。本科學制四年,專科學制三年,以本科教育為主,適度開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條 學校招生對象為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條件的考生。
第六條 學校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領導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對學校招生重大事宜做出決策。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為學校的常設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學校建立招生工作第三方監督機制,負責對學校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在錄取過程中,嚴格執行各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劃定的各批次錄取分數線和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條 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不超過120%,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學校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和調檔比例,對實行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則從高分到低分調閱第二志愿的考生檔案。
第十一條 優錄考生按投檔總分參與排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三好生或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各種競賽中獲獎、有小發明創造、有文藝或體育特長的考生及我校優質生源基地考生。
第十二條 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遵循分數優先原則。對實行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遵循志愿優先,再分數優先的原則。考生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則按考生填報專業志愿順序依次滿足,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滿足,若服從調劑,則安排在其它相近專業錄取,若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考生在填報志愿時,未明確表示服從專業調劑者,一律視為不服從專業調劑。
第十三條 我校認可各省藝術類統(聯)考成績,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聯)考成績必須達到各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最低控制分數線。
省內考生:對專業和文化成績雙過線的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并參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依次擇優錄取。其中,美術與設計學類專業:按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折合后的綜合分排序,綜合分計算方法為:[高考文化成績(加優錄分)×40%+專業成績×60%]×2;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按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之和的綜合分排序,綜合分計算方法為:[高考文化成績(加優錄分)+專業成績],綜合成績相同則按專業成績排序,專業成績相同則按語數外順序單科成績從高到底錄取。
省外考生:凡我校組織了專業考試的,須達到我校專業合格成績,在文化專業雙過線的前提下,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同分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繼續同分按語數外順序單科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我校未組織專業考試的,認可考生所在省(市、區)藝術類相關專業統一考試成績。
第十四條 按大類招生的專業,第一學年按專業大類培養,第二、三、四學年根據學生成績和興趣,分專業培養。
第十五條 對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聯共同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六條 所有專業不限男女比例,但某一專業若男女比例嚴重失調,則在同等條件下適當考慮所占性別比例小的考生。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
第十七條 凡填報武漢晴川學院志愿的投檔考生,按規定錄取后一律不退檔。
第四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代收費等費用,具體標準按湖北省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對違規報名、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違反規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考生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我校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可申報國家獎學金、優秀大學生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對積極進取,勇于創新,為國家、社會、學校作出重大貢獻并取得積極的社會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獲得晴川獎學金;學校為特困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一條 學生按學校規定修完學業,成績合格者,頒發武漢晴川學院學歷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武漢晴川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