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科技貿易職業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7-06-21 16:56:23廣州科技貿易職業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學院全稱:廣州科技貿易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院國標代碼:14065
第五條 學院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市新路北段669號(番禺校區),郵政編碼:511442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院隸屬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
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廣州科技貿易職業學院
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院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院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學院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第三批專科及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外省錄取批次根據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詳見各生源省招辦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院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音樂類、美術類、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級成績須符合《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的要求。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院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院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普通高考美術類、音樂類的考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歷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考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專業錄取時,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相關科目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志愿順序,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進行擇優錄取。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序順序為:文科類為語文、數學、英語;理科類為數學、語文、英語。
第二十三條 報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當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錄取時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對投出檔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課成績(含照顧加分)的40%、術科成績的60%計算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總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按術科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我院術科類(包括音樂、美術)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志愿優先,在院校志愿優先的基礎上采用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條 學院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學院所招各專業均不受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院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 因用人單位對身高有要求,報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地鐵運營管理)專業男生身高1.70米以下,女生身高1.60米以下的考生,請慎重報考。對色覺有要求的專業,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文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照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文科類專業學費 525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學費 10000元/生·年;其他類專業學費6410元/生·年;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執行。具體各專業收費標準參見招生專業目錄。
住宿費標準:1000元/生·學年(6人間),新生住宿統一由學院安排。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1.學院設有國家獎學金和優秀學生獎學金等,同時設“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多種獎項,鼓勵學生勤奮學習,提高綜合素質。
2.學院設有“勤工助學中心”,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設有“綠色通道”、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校內外勤工助學等多種資助項目,以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基本的學習和生活費用問題。
3.符合國家以及學院相關要求的貧困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交學費,最高貸款額度8000元/年。
4.在校期間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的,可申請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3000元/年。(各獎助款項若有變化,按當年下達的最新政策執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監督申訴聯系部門:學院紀委辦公室(監察審計室)
聯系人:鄧卉
監督聯系電話:020-84560179
傳真:020-84560179
電子郵箱:gzkmzsjc@126.com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84560708 、84560798、84567663
咨詢QQ:1963854464
咨詢Q群:202167065、247871628、 367455017
傳真:020-34824703
電子郵箱:gzkmuzsb@126.com
學院網址:http://www.gzkm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w.gzkmu.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廣州科技貿易職業學院于2016年12月7日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州科技貿易職業學院2017年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州科技貿易職業學院委托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