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城市職業學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7-06-21 16:46:25廣州城市職業學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學院全稱:廣州城市職業學院
第四條 學院國標代碼:13929
第五條 學院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廣園中路248號
郵政編碼:510405
廣園校區南校區:廣州市廣園中路248號
廣園校區北校區:廣州市廣園中路511號
海 珠 校 區:廣州市新港西路207號
越 秀 校 區:廣州市越秀北路80號
濱 江 校 區:廣州市濱江東路遠安新街75號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九條 學院隸屬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
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 廣州城市職業學院
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能
第十一條 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院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院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在廣東省,學院辦學層次所屬的錄取批次是第三批專科及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在其他省(區、市),按生源省(區、市)規定批次執行。
第十六條 我院食品營養與檢測專業與韶關學院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聯合開展三二分段專升本應用型人才培養試點項目。學生在我院完成三年高職學段學習后各項考核合格,并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獲得我院普通高職畢業證書。通過轉段選拔考核的學生進入韶關學院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獲得韶關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級成績須符合《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的要求。
第十九條 學院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院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院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院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院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總分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考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志愿順序,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進行擇優錄取。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序順序為:文科類為語文、數學、英語;理科類為數學、語文、英語。
第二十五條 報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六條 美術類考生必須參加省術科統考,從線上考生按一定比例進行錄取。
美術類專業分檔時對投出檔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課成績的40%、術科成績的60%計算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美術術科類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如果還有剩余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先院校志愿優先,在院校志愿優先的基礎上采用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七條 我院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可接受非英語語種考生報考,同時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院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條 各專業對考生體檢要求
(一)視覺傳播設計與制作、廣告設計與制作專業對視力有要求,請色盲考生謹慎報考。
(二)旅游管理、會展策劃與管理和酒店管理專業鑒于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體素質的要求,請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報考。
(三)食品營養與檢測、食品生物技術、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因用人單位可能對考生身體素質有要求,請轉氨酶異常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文科類專業學費5250元/生·學年;其他類專業學費641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10000元/生·學年;農學類專業學費5130元/生·學年。住宿費:500-1200元/生·學年。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三條 學院現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院獎學金、特困補助金、勤工助學崗位等。其中,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學院獎學金分一般獎學金及專項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2000元,獎勵對象為品學兼優的在校生。
第三十四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院獎學金、特困補助金、勤工助學崗位等依據上級相關文件及學院相關辦法設置和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院紀委辦公室
聯系人:方樹棟
監督電話:020-86374467
傳真:020-86383623
電子郵箱:fsd@gcp.edu.cn
第三十六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86375471
傳 真:020-86375473
電子郵箱:zsb@gcp.edu.cn
學院網址:http://www.gcp.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于2017年1月 11日由院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適用于廣州城市職業學院2017年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廣州城市職業學院委托廣州城市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